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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依申請公開辦理是指將本單位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在業務平臺上錄入,依法依規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應當按照以下流程辦理:(一)申請:區政府在區檔案館設立政府信息公開集中受理窗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區級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通過集中受理窗口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二)登記:區級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以當面遞交、電子郵件、信函、傳真或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除當場答復以外,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并由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當天通過業務平臺登記錄入。區集中受理窗口轉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受理申請的區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當天通過業務平臺登記錄入。(三)審核:區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答復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區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通過業務平臺選擇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文書,按規定權限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審批。經審批同意后,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文書。(四)答復:區級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文書,并留存送達憑證。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提供政府信息。對區集中受理窗口轉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申請的區級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答復文書及政府信息送區集中受理窗口,由區集中受理窗口負責向申請人送達和提供。(五)辦結歸檔:在申請辦理完成后,區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在業務平臺上將申請辦結歸檔。
第七條公文類信息目錄備案是指將本單位公文類信息目錄在業務平臺上錄入,按期每月2次開展目錄備案。公文類信息是指區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公文類信息目錄備案內容包括索取號、標題、文號、成文日期、發文機關、主題、公文種類、公開類別、不予公開理由、內容描述、關鍵詞、載體類型、記錄形式、規范性文件標識、是否為草案等要素。公文類信息目錄備案應當按照以下流程辦理:(一)在公文形成時同步確定公開屬性認定。區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完善發文稿格式,按規定權限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審批后,在公文形成時同步確定將公文按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和非《條例》、《規定》所指政府信息進行分類。(二)區級行政機關每月1日、16日(遇節假日順延)應分別對本單位上月16日至31日、本月1日至15日制發的公文進行備案,由本單位工作人員按要求通過業務平臺錄入備案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公文類信息,不進行目錄備案。除國家秘密外的公文文號要連續,公文類信息索取號由業務平臺統一編制。
第八條門戶網站信息是指本單位政府信息在業務平臺的錄入和維護,通過業務平臺到“”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各單位的具體責任見《“”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更新維護責任一覽表》(附件2)。門戶網站信息應當按照以下流程執行:(一)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區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除在形成過程中已經同步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的公文外,區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二)網上: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由區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業務平臺到“”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如制定機關已報送備案并準予備案的,選擇規范性文件屬性(已備案);如制定機關尚未報送備案,請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備案,選擇規范性文件屬性(未備案)(待審查并準予備案后,由區政府法制辦修改文件屬性)。
第九條信息公開基礎業務是指本單位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月度統計、復議訴訟以及其他業務的錄入。開展信息公開基礎業務,應當按照以下流程:(一)本單位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各區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單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由區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業務平臺到“”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二)月度統計、復議訴訟以及其他業務,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應由區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業務平臺錄入。
第十條各使用單位應當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基礎保障,按要求使用業務平臺。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日常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通過情況通報、專項抽查等方式加強過程監督,各單位使用情況納入當年度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估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