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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健全完善環境風險防范長效機制,維護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以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企業為重點,對全區所有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進行排查整治。督促企業提高環境風險防范意識、整治環境污染隱患、建立環境風險管理臺帳和信息檔案、制定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防范環境風險。
二、排查整治對象
(一)河流沿岸地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內可能產生或排放汞、鎘、鉻、六價鉻、砷、鉛、鎳、氰化物、黃磷等特征污染物的環境風險隱患企業,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產生、處置危險廢物企業(醫療廢物除外)。
(二)轄區內已投入運行和在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三)工業集中區和地處偏僻、工藝簡單、設備簡陋、規模小、季節性生產的化工企業。
(四)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產生及處置設施運行企業、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
(五)年以來排查發現存在的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
三、排查整治內容及要求
(一)企業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檢查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企業環評、審批和“三同時”驗收文件是否齊全、實際生產工藝是否與環評驗收文件相符;企業環評文件是否包含環境風險評價內容,環評文件及批復是否對特征污染物監測提出明確要求;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包含環境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并提出明確結論,是否存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的情況。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準入條件、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等重污染土小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以及其他應予取締的企業和項目,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一律停止建設、生產和經營,限期補辦手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針對化學品特性或特征化學污染物要求、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限期補做或補充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核;已完成環境風險評價和驗收的,必須嚴格按照環境風險評價和驗收要求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對未落實“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產。
(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檢查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在線監測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或增建),污染治理設施是否完善、運行是否正常。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以監督性監測或委托有資質監測單位的監測報告為依據)。
對治污設施不完善或運行不正常、超標排污的企業,要停產治理;未開展特征污染物監督性監測及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責令關閉;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對沒有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責令停產整治,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危險廢物處置管理情況。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對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產生及處置設施運營企業的排查力度。
1、鉻鹽行業重點檢查:(1)列入《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中的歷史堆存鉻渣治理情況。截止年年底歷史遺留鉻渣累計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年年底前所有歷史堆存鉻渣無害化處置任務完成情況。(2)現有鉻鹽生產企業年后產生鉻渣治理情況。年以來歷年鉻渣的產生量、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年年底前處置任務完成情況。(3)鉻渣貯存、處置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鉻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場所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鉻渣處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包括對鉻渣解毒效果的監測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處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執行情況。(4)鉻鹽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參見《“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48號,下同)。新建鉻鹽生產項目情況,包括是否通過環評,環評文件中是否包含鉻渣處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設鉻渣處置設施;技術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2、多晶硅行業重點檢查:(1)產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四氯化硅產生量、貯存量、自行利用處置量和轉移量;四氯化硅綜合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情況;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執行情況及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情況。(2)利用四氯化硅為原料的生產企業四氯化硅的來源、接收量、貯存量及利用量,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執行情況。對2011年新建企業同時檢查是否符合《多晶硅行業準入標準》要求。(3)多晶硅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3、危險廢物產生及處置設施運行企業重點檢查:(1)危險廢物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貯存、管理、利用、處置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達標情況。(2)處置電鍍、電路板生產企業灰渣、污泥和廢液的涉重金屬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
4、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重點檢查列入名錄(包括臨時)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在拆解利用過程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拆解后的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處置量及最終處置去向。
5、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重點檢查:建立污泥管理臺帳情況,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執行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最終去向。
對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產生鉻渣治理任務的,一律停產整頓;對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企業騙取國家資金補貼的,一律永久取消補貼資格;對存在沒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廢物處置、危險廢物暫存場所不規范、無危險廢物標識、未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的產生與處置臺帳不符等情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轉移等進行規范化管理的企業和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發生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事件的,按照危險廢物實際轉移、傾倒批次,依法從嚴從重分別予以處罰;未按要求完成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建成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高限處罰,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鉛蓄電池行業不能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的,一律停產整治。
督促企業每年定期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儲存、去向、處置等情況。對未按要求公布相關信息的,暫緩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向其提供各類環保專項資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不得為其出具包括信貸、生產許可證等各方面的環保合格、達標或守法證明文件。
(四)全區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重點檢查轄區內化工企業分布及數量,是否依法履行區域環評手續;化工企業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數量、名稱及所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情況;廠區內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轉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及污泥產生和無害化處置方式。采用焚燒、填埋、堆肥處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應分別提供相應文件。
(五)環境風險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重點檢查在歷次檢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對存有重大環境風險、不能有效控制的企業和建設項目,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責任分工
(一)對轄區內所有的存在環境風險隱患企業進行排查,監督整治到位,確保轄區生態環境安全。要于前對本轄區內企業全面進行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情況以書面形勢報環保分局。
責任單位:各鎮街、工業園區。
(二)具體組織協調、督導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負責組織現場檢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核查,組織環境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責任單位:環保分局。
(三)監督各有關主管部門落實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依法開展執法監察,依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區人民政府行政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違紀違法人員責任。
責任單位:區監察局。
(四)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
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五)加強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負責單位:區商務局。
(六)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監管,指導企業完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或減少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
責任單位:區安監局。
(七)查處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監督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
責任單位:質監分局。
(八)加強劇毒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嚴厲打擊劇毒化學品非法流通等行為。
責任單位:公安分局。
(九)加強對危險運輸化學品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的行業監管,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定,依法查扣非法營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分局。
(十)堅持對未辦理環保審批、安全審批等前置手續的企業,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對關閉取締的企業,依法責令其變更、注銷直到吊銷營業執照。
責任單位:工商分局。
(十一)全面進行環境風險隱患自查,完善環境風險和安全防范工程;未進行環境風險評價的,限期補做環境風險評價,并落實環境風險和安全防范工程。在擬建、新建、改(擴)建項目時,必須進行環境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嚴格落實環境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三同時”制度。
責任單位:各企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和工業園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區政府成立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各鎮街和工業園區也要成立相應工作領導機構,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有關部門協調聯動的企業環境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二)強化監督指導。建立督查工作機制,從區政府督查室、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監察局、環保分局、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督導組,對各鎮街和工業園區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情況進行督導。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鎮街、工業園區立即整改。對典型環境違法違紀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并對督辦的情況進行通報。強化部門聯合辦案制度和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形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合力。
各督導組于前,根據鎮街、工業園區自查情況組織開展督查,督查結果作為各鎮街、工業園區年度環保考核評分重要參考依據。
(三)嚴格責任追究。對偷排、超排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嚴肅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完成排查整治任務或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群體性污染事件的鎮街、工業園區,暫停審批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外的項目。對監管不到位,漏查、漏報、瞞報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區人民政府行政問責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