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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設需要,按照宿城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宿政規發3號)文件規定,就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事項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圍:白堡居委會(詳見規劃用地紅線圖)。
二、征收人:雙莊鎮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規劃用地紅線內的房屋產權人。
四、計戶規則:以房產證或宅基證為依據,一證一戶。
五、征收補償簽約及搬遷期限:每期自分戶資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內。
六、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
住宅房屋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不提供產權調換。“住改非”房屋要求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住宅進行產權調換。(“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已持續依法經營、持續依法納稅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貨幣補償辦法
1、房屋補償。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細則(試行)》(宿政辦發76號)規定,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2、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細則(試行)》評估確定。
3、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和商業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產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機械設備或精密儀器需要搬遷的,搬遷補助費上浮20%;辦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學、醫療用房參照執行;倉儲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搬遷補助的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4、停產或停業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評估總金額(包括房屋補償、剩余土地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5%的停產或停業補償。
5、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補齊。臨時安置補助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二)產權調換辦法
1、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調換房源:新城名居小區。
(2)調換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原則上實行“征一換一”,并互找差價。
(3)安置房價格:實行低于同類型房屋市場價的政府定價。新城名居小區安置房均價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磚混結構二等8成新住房(相當于具有兩層圈梁的普通樓房及平房)平均補償單價(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項的頭等獎勵金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安置房均價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①房屋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搬遷補助費同貨幣補償一樣;②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為18個月,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補齊,如超過18個月,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臨時安置補助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的,超過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執行,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余部分按產權調換的相關規定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5)結算:被征收人選定的安置房價格總額與其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實行差額結算。產權調換房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價格結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場價結算。
(6)選房:按照搬清交鑰匙時間先后順序領取選房號,擇日集中選房。
2、營業用房實行貨幣補償,不提供營業用房產權調換。
七、獎勵政策
(一)提前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在分戶資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包括房屋補償、剩余土地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7%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資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4%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資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2%的簽約獎勵;分戶資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簽訂協議的,沒有簽約獎勵。
(二)提前搬遷獎勵
1、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在前款規定的當期簽約獎勵時限到期后7天(含)以內完成房屋搬遷交鑰匙的,給予18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搬遷獎勵金額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計算。
2、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在當期簽約獎勵時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遷交鑰匙的,給予1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超過第16天(含)的沒有獎勵。
3、提前搬遷獎勵的面積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三)特別獎勵政策
為鼓勵被征收人提前簽約,在分戶資料公示的第15日舉行集中簽約儀式,對參加集中簽約及在此之前簽約的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安置房優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濟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經濟困難且只有這一處住宅房屋,且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10萬元/戶)的,按最低標準給予補償。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必須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有“兩證”,即土地證、房產證;
2、有土地證和合法建筑面積。
九、其他事項
(一)合法面積的認定依據為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年航拍圖上標明的未登記合法產權房屋,以及取得區級以上規劃部門審批手續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標明的為準。所有權證書與房屋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檔案為準;所有權證書未標明用途或標明的用途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錄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已改變用途的,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為準。
(三)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不提供產權調換房源給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以下行為不予補償:
1、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
3、房屋析產、典當、贈予、買賣、租賃或抵押;
4、戶口遷入或分戶;
5、房產公證;
6、新辦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7、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并;
8、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五)本方案解釋權歸雙莊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