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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基礎,以建立排污權有償取得和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為核心,以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污染物總量減排和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為目標,在改革排污權授予方式、完善環境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市場、開展排污權有償取得及交易試點的基礎上,初步建立排污權有償取得及交易制度,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二、試點范圍
(一)本方案所稱的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排污許可證許可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二)本方案所稱的排污權交易,是指在區域排污總量控制和政府調控的前提下,排污單位依據本辦法進行排污權交易的行為。
(三)所有涉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企業和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權指標均應進行有償使用和交易。
三、試點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社會監督,先行試點,形成經驗后穩步推進的原則。
(二)交易限制在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安排、統一調控的原則,在促進減排任務完成的同時,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建設。
四、組織保障
(一)二氧化硫排污權儲備交易試點工作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實施,委托省排污權儲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日常管理。
(二)省環保廳委托有資質的專業交易機構承辦排污權交易活動。
五、交易與條件
交易主體為排污權的出讓方和受讓方。排污權的出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受讓方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獲得或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權的法人單位。
(一)因實施工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企業,應向儲備中心申請購買排放指標。
(二)排污單位通過治理措施,在完成減排計劃任務后富余排污權指標,符合交易條件的,可通過儲備中心出售。
(三)企業因停產、取締、關閉、破產或其它原因不再排放二氧化硫的重點企業,其二氧化硫排放指標,由省環保廳進行儲備或交易,儲備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采取公開競賣的方式進行,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組織競賣。標的可實行拆分競賣,具體競賣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七、試點管理
(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行為的執法監管,依法處理超過排污權指標排放的行為。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和排污權交易機構運作的監管,掌握試點開展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制度。
(三)排污權有償使用的交易所得,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排污權交易結果核發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開展排污權交易,不免除環境保護的其他法定義務。國家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