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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和市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省水利廳印發的《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治理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擴大內需、加快發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等任務,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特別是擴大內需水利項目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科學務實的精神,堅持圍繞中心、統籌協調,標本兼治、懲防并舉,堅持集中治理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著力解決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全區水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二)主要任務
用2年左右的時間,對年以來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水利項目特別是擴大內需水利項目進行全面排查,切實解決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推進決策和規劃管理工作公開透明,確保水利規劃和項目審批依法實施;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行政行為、市場行為更加規范;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建立規范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體系;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責任制,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
(三)治理目標
通過專項治理,使我區水利工程建設法規制度更趨完善,互聯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依法透明運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插手干預水利工程建設的行為受到嚴肅查處,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得到進一步遏制。
二、治理重點
集中治理年以來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項目,從規劃審批、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入手,認真排查,切實整改。
1、項目決策和審批方面:查找項目決策和審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規、科學民主,是否依法辦理了立項、規劃許可、用地許可、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規定的手續,著力解決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問題。
2、項目招標投標方面:查找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公開招標投標或以肢解工程等方式規避招標問題和人為提高投標門檻、設定不合理評分辦法等手段排斥潛在投標人問題,是否存在招標機構違規操作、評標不公和投標人以各種非法手段相互勾結、違規投標等問題,著力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問題。
3、項目實施過程方面:查找是否存在施工和監理企業中標后轉包、違法分包問題,是否存在滯留、挪用建設資金和未經審批擅自擴大工程規模、變更工程設計等問題,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項目有重大安全事故與質量事故隱患等問題,著力解決轉包和違法分包、偷工減料、施工監理不嚴格和安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4、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方面:查找采購過程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以次充優、哄抬價格以及對采購行為監管不力等問題,在資金安排使用上計劃不周、擠占挪用、虛報冒領、損失浪費等行為,解決嚴重超出預算概算、資金管理使用混亂等問題。
5、建設項目信息公開方面:查找工程建設信息公開審批手續不完備、公開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等問題,著力解決信息公開不規范、不透明等問題。
6、誠信體系建設方面:查找施工企業和機構掛靠和租借資質、拉幫結派、圍標串標、承諾不兌現、不公等問題,著力解決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不健全、工程建設領域信譽缺失等問題。
三、職責分工
根據分級管理和業務歸口管理的原則,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局綜合科負責對所管理業務領域建設項目的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水利工程規劃、項目立項審查審批、投資計劃管理,水利工程建設的綜合管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區水工隊牽頭負責水土保持建設工程;區防汛辦牽頭負責防洪工程和基本農田水利建設工程;區水管站牽頭負責小型水利工程,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泵站建設與改造工程;區水資辦牽頭負責水資源監測工程;區水產站牽頭負責漁業工程;區河系管理站負責河道綠化工程;局辦公室牽頭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案件查辦工作。
四、任務分解、責任單位和主要措施
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任務分解為5個方面、22項,目標要求、責任單位和主要措施如下:
(一)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擅自改變規劃、未批先建、違規審批、設計粗糙、“報大建小”、不按程序變更設計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突出問題,促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和審批公開透明、依法實施,不斷提高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
主要措施:
1、加強水利規劃管理。嚴格落實水利規劃管理,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明確政府在水利規劃編制中的主導地位,強化規劃編制單位的公正性與公平性,加快規劃編制、協調審批進度;完善規劃論證制度,提高規劃專家咨詢與公眾參與度,增強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管,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2、嚴格水利項目審查審批。明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查事項的審查主體和審查權限,建立健全水利項目立項審查審批集體研究決策機制,逐步推行中、省、市政府投資水利項目公示制度;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審查、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程序,加強項目立項審批前置條件監管,嚴格實施水資源論證及取水許可、涉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審批等水利行政許可事項,開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加強與有關部門在項目分類、審批權限、報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銜接。
3、提高水利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積極推行項目前期工作招投標制度,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項目勘測設計任務,加強勘探測量工作,嚴格各設計階段工程設計標準和等別,認真執行強制性標準和規程規范,確保勘測設計工作達到規程規范要求深度。
4、加強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嚴格履行設計變更手續,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加強項目概算調整管理,對確需調整概算的中、省、市投資水利項目,須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嚴格資金撥付和使用程序管理。
(二)規范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促進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有序開展。
5、規范施工招標文件編制。科學合理地編制招標文件;嚴格招標文件編制備案核查,杜絕招標文件中出現帶有限制性、歧視性和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條款。
6、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規定,嚴格招標投標程序,落實項目招標方案核準制度,嚴格核準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標項劃分和招標人資格條件,嚴格審批非公開招標項目,確保依法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完善項目招標信息公告和中標結果公示制度,進一步提高招投標活動的透明度。
7、規范評標工作。指導制定科學合理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有效控制圍標串標、惡意低價中標行為;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規范評標專家行為,健全評標專家退出機制。
8、健全招標投標監督機制和舉報投訴處理機制。認真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督機制和監控體系,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的要求,進一步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構;強化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嚴格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
(三)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項目法人組建不規范、管理力量薄弱,轉包和違法分包,監理不到位,質量與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資金管理使用混亂等突出問題,避免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發生。
9、研究解決民生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不規范的問題。結合各項水利工程實際,加強對民生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項目法人組建、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統籌建設管理力量,開展業務培訓,培育發展專業化的水利建設管理隊伍。
10、嚴把水利建設市場準入關。嚴格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水利建設市場設計、監理、施工、質量檢測等參建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不得超越資質(資格)權限和任意擴大經營范圍。
11、加強合同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嚴肅合同管理,督促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約意識,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設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
12、嚴把開工審批關。完善工程開工報告制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申請開工,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工程方能開工。
13、強化驗收管理。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等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及審計工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14、加強質量管理。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質量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落實質量終身負責制。
15、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管理體系,落實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主體,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強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加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和安全事故查處督導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16、加強基建財務管理。督促項目法人加強項目賬務管理,嚴格資金撥付和使用程序,嚴禁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規范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嚴格執行水利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17、加強水庫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安置實施工作專項檢查和督導,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補償標準。
(四)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水利工程建設信息公開不規范不透明、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信用缺失等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逐步建立互聯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
18、公開項目建設信息。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公開項目招標過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約、質量檢查、安全檢查和竣工驗收等相關建設信息。
19、拓寬信息公開渠道。充分利用網站和媒體,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平臺,逐步實現全市水利行業信息共建共享。
20、深入宣傳報道。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強化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21、加快信用體系建設。研究落實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措施,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
(五)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察工作,加大案件查辦力度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招標投標、規劃審批等突出問題,加大監察、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遏制水利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現象。
22、強化水利工程建設監察工作。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專項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加強對水利建設領域重點項目、重點環節和重點崗位的監督檢查力度。
四、工作步驟
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從年9月開始,共分五個步驟。
(一)動員部署
1、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區水利局成立全區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黨組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有關科室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綜合科,負責專項治理日常工作。
局屬各有關單位領導要負總責,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具體抓,都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負責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并明確1名聯絡員報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局屬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工作進度和時間要求,分解工作任務和措施,并將實施方案報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深入自查自糾
局屬各有關單位、各科室要按照中、省、市、區統一部署和有關要求,重點對年以來各類各級政府投資水利項目和使用國有資金水利項目特別是擴大內需水利項目進行全面自查自糾。認真查找重點工作和關鍵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措施和辦法。有關自查情況于年1月20日前書面報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抽查和復查
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將對年以來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國有資金項目以及擴大內需項目,尤其是100萬元以上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組織檢查。對檢查有問題的重大事項將進行復查,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將依法查處。
(四)整改落實完善制度
1、整改落實。局屬有關單位、各科室針對自查、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與計劃,落實整改責任。逐個項目要落實整改責任人,及時認真糾正,限期整改,定期跟蹤。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將適時抽查整改落實情況。
2、完善制度。局屬有關單位、各科室要認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法規制度和規范性文件,不適用的要及時廢止,不健全的要盡快修訂完善,需要新出臺的抓緊研究制定。要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制度建設,堅持實體性制度與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間的配套銜接,增強制度的針對性、系統性和有效性。
(五)鞏固治理成果
局屬有關單位、各科室要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注意發現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創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并予以推廣,典型引導,并積極轉化為法規制度,促進建立長效機制。局屬各單位要編寫專項治理總結報告,年10月20日前報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把專項治理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水利工作的重點,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盡快成立主要領導掛帥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落實工作經費、辦公設備和人員力量,切實做到領導到位、經費到位和人員到位,為治理工作扎實開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落實工作責任
要高度重視專項治理工作,扎扎實實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義,不走過場。各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進一步將工作責任和措施分解到科室,落實到人員,盡快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三)搞好協作配合
各單位要及時向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工作進展和有關工作建議,堅決貫徹執行中、省、市、區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確保政令暢通。要加強與上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共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各項工作全力推進。
(四)強化督促檢查
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加強對重點項目、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掌握工作進度,督促工作落實;對治理工作遲緩的單位,要重點督查,促其整改;對拒不自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實施嚴格的責任追究;要加強調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見,從政策和工作兩個層面提出治理措施;要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推動專項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