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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有序地預防和處置重金屬污染,保障全縣環境安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環保局等部門贛州市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市府辦發[]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保障環境安全和保護群眾健康為目的,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強化環境執法監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監測和診療能力,努力解決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重金屬污染問題。
二、工作目標
全面排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以下簡稱重金屬排放企業)的重金屬污染狀況和周邊區域環境隱患;確定重點防控區域、行業和高風險人群,強化環境管理,實施綜合治理,集中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消除重金屬污染隱患;逐步建立完善的重金屬污染防治體系及應對機制,使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點
重點防控污染物為:汞、鉛、鎘、鉻和類金屬砷。重點防控區域為:重金屬排放企業相對集中或已出現重金屬污染問題的地域。重點防控行業為:鉛鋅冶煉等有色金屬冶煉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加工業、電鍍、含鉛蓄電池制造及回收加工、印染、染(顏)料等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
四、工作任務
(一)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1.工作內容。根據國家修訂的《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我縣有色金屬及其他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意見,確定我縣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相關行業的準入條件,鼓勵發展排污強度低、能耗少、清潔生產水平高的先進工藝,加大對重金屬排放行業落后產能和工藝設備的淘汰力度。
2.責任單位。縣發改委、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開發區管委會。
3.工作時限。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出臺后,3個月內制定相關產業結構調整政策落實措施且組織實施。
(二)強化環境管理
1.工作內容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將環境與健康風險評價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要內容。對重點防控區域的產業發展規劃及重點防控行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作為受理審批區域內和行業相關項目的前提。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前置審批,未通過審批的,發改、工信、國土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供應土地,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辦理營業執照,未經審批或未經環保“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驗收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生產,并對這些項目開展環境與健康風險評價,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閉。建立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影響后評估制度,開展主要重金屬排放企業場地和周邊區域環境狀況評估試點工作。
(2)加強環境監測和應急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對重點防控區域的定期監測和公告制度。
(3)各鄉(鎮、場、管委會)和重金屬排放企業要制定和完善重金屬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飲用水備用水源建設,儲備應急藥劑和活性炭等物料,確保飲用水安全。
(4)規范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管理。督促重金屬排放企業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監測制度,并建立完善檔案,每月向環保部門報告結果;逐步安裝重金屬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重點重金屬排放企業應向社會年度環境質量報告書,公布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狀況,環保部門每季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
2.責任單位。縣環保局、縣發改委、縣工信局、縣國土局、縣工商局、各鄉(鎮、場、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
3.工作時限。第(1)、(2)、(3)項工作應于年6月底前完成制度建設并組織實施;第(4)項工作應于年年底前完成(不含重金屬在線監測)。
(三)加強重金屬污染治理
1.工作內容
(1)依據國家制定的《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劃定重點防控區域,明確防治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
(2)對現有重金屬排放企業進行綜合整治。對各類重金屬排放企業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予以限期治理。
(3)實施重金屬污染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在部分重點防控區域組織實施受污染土壤、場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工程。
2.責任單位。縣環保局、縣農糧局、縣衛生局、縣財政局、各鄉(鎮、場、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所涉企業(污染責任主體)。
3.工作時限。以上各項工作應于年6月底前啟動,2011年年底前完成。
(四)強化環境執法監管,保障環境安全
1.工作內容
(1)組織對現有重金屬排放企業進行監測,確保達標排放。
(2)將重金屬排放企業的整治納入“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內容。
(3)對無環保手續、不能達標排放、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4)加強飲用水源保護,依法關閉和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所有重金屬排放企業。
(5)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重金屬超標污泥進行無害化、減量化處置,建設污泥處理試點廠,有關項目全部列入“十二五”專項環保規劃。
(6)重金屬排放企業產生的含重金屬廢渣、污泥,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必須依法移交有相關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2.責任單位。縣環保局、縣財政局。
3.工作時限。第(1)、(2)、(6)項工作應于年4月底前完成;第(3)、(4)項工作應于年年底前完成;第(5)項工作應于年開展試點,2013年前全面完成。
(五)建立健全重金屬健康危害診療、監測制度及食品保障體系。
1.工作內容
(1)制定方案,定期組織對重點防控區域高風險人群開展健康監測,建立和完善健康監測網絡和定期報告公示制度,開展環境污染所致健康影響調查和風險評估。
(2)制定重金屬檢測定點醫療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3)研究重金屬人體損害機理,進一步提高診療水平。
(4)制定方案,指導各地對重點防控區域農田土壤及出產的農產品進行監測和對農田劃分種植功能區,對受污染農產品合理處置,確保食品安全。
(5)對重點防控區域的農產品、食品、飲用水進行重金屬監測。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周邊土地,按土地變更有關標準和規定,經法定程序調整土地用途。
2.責任單位。縣衛生局、縣農糧局、各鄉(鎮、場、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
3.工作時限。第(1)、(3)項工作應于2014年前分階段完成;第(2)項工作應于年年底前完成;第(4)項工作應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第(5)項工作應于年年底前啟動實施。
(六)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
1.工作內容
(1)制定專項計劃,加大對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壤修復等重金屬污染防治項目的資金投入,實行“以獎促治”。
(2)加強重金屬污染治理技術研發和示范推廣。
(3)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消化國外先進管理經驗以及污染治理、風險評估、修復治理等技術和裝備。
(4)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科普宣傳教育,讓群眾既了解重金屬污染危害,又知曉重金屬污染可防可治,消除恐慌情緒。
2.責任單位。縣環保局、縣發改委、縣工信局、開發區管委會。
3.工作時限。第(1)、(2)項工作應于年年底前完成;第(3)、(4)項工作應于年6月前啟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建立重金屬污染防治協調機制,成立由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礦管局、縣農糧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局、縣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及相關鄉鎮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領導小組,協調解決重金屬防治工作中的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法行政。對企業實施關閉、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逐個依法下達通知書,明確告知企業關閉、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時限、要求以及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三)加強調度。各責任單位于每月20日前將所做工作形成書面材料報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負責匯總各部門工作進展情況,向縣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