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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抓好我旗的經濟適用住房工作,使我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持續、健康、有序的發展,切實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建立和完善我旗的住房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旗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遵循“政府組織、市場運作、計劃管理”的模式,真正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造福于城鎮中低收入家庭。
(一)政府組織。在旗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旗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我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旗政府法制辦、發改、財政、統計、民政、審計、建設、資金中心、國土、監察、稅務、公安、工商、辦事處、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等部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旗建設局)負責對我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行指導、管理、監督。
(二)市場運作。旗人民政府在做好居民住房需求測算分析、制定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我旗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規劃設計、面積標準、價格形式、供應對象、開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并在套型面積、銷售價格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三)計劃管理。根據我旗的住房需求實際情況,做好中、長期和年度開發計劃,每年的經濟適用住房總量,需達到我旗每年住宅建設總量的20%左右。
二、建設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由旗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
(一)施工單位的確定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1、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2、由擁有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使用權和立項批復的企業。
(二)符合規模的開發小區,在限標準、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給予開發建設單位一定的優惠政策,委托代建一定比例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建設標準
(一)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小套型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筑設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筑裝修標準以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
(三)控制基本建材的購入和使用,建立嚴格的采購和用料監管制度,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降低能耗,提高整體建設水平。
四、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審批制度,價格核定后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開發建設單位的利潤控制在3%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比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格低15%-20%,價格一旦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擅自提價。
具體價格形成、管理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銷售辦法及購買對象
(一)由旗人民政府視我旗中低收入家庭的申請情況安排銷售。
(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為具有辦事處轄區城鎮戶口的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家庭,辦事處所轄居委會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并對銷售條件實行動態管理,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居民收入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供應范圍。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后,購買人須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并進行產權登記。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要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政府產權、個人產權的比例,并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屬劃撥”式樣印章。
六、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經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根據年度經濟住房規劃優先安排。
(二)其它未經審批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
七、監督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管理工作實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一)經濟適用住房從建設規劃、項目安排、項目招標(施工單位的確定)到銷售價格、購買對象的確定,都要經地方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建立舉報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三)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效能監督,對建設、銷售、管理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八、本實施方案由旗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