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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回族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于2012年2月8日起實施。為了確保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裁量權,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33號)要求,現就我市貫徹落實《辦法》,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
頒布實施《辦法》是我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手段。《辦法》立足于對行政裁量權運行進行全程控制,規范了行政裁量權的設定、行使和監督,通過控制源頭、制定基準、完善程序,對行政裁量權進行全面規范。
二、規范行政裁量權的基本任務
(一)梳理依據,厘清部門執法職責。
各行政執法部門在開展的清理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的“三清理”工作基礎上,對本部門執行的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更新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編制新的執法依據和職權目錄。
(二)認真總結,科學制定行政裁量基準。
1、按照自治區政府的安排,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只負責梳理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于我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梳理和細化工作已提前完成,因此,本次細化的范圍是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設立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行為。各行政執法部門因當分類對行政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編制成目錄。
2、自治區級各行政機關涉及本部門、本系統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條款的細化量化、裁量基準制度公布后,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直接適用,不再重新制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上級行政機關的溝通銜接,認真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三)及時公布,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各部門制定的裁量基準,應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通過新聞媒體、門戶網站、辦事窗口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公布后組織實施。
(四)完善制度,確保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落實。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并始終遵守行政裁量權公開公示制度、行政裁量說明理由制度、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重大裁量事項集體討論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裁量權責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推動公平、公正執法。
(五)強化學習,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各部門要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政治、業務培訓,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樹立正面典型,加大教育引導,依法查處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追求部門利益或謀取個人私益而濫施行政處罰的違法違紀行為。組織專門培訓,使所有執法人員,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全面掌握本系統、本部門行政裁量基準制度。
三、實施步驟
(一)梳理依據階段。
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梳理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目錄,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并將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賦予本部門的職權分類并逐項登記。形成的目錄于5月10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二)細化量化標準階段。
按照“誰實施,誰細化”的原則,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指導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對的我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具體職權進行細化、量化,明確執法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種類、程序、時限、幅度和方式等。
(三)征求意見階段。
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用召開座談會、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征求一線執法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確保行政裁量基準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四)制定公布階段。
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對征求的意見應進行深入研究,修改量化標準,提出本部門執行的裁量基準,經局(辦)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四、規范行政裁量權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確定一位領導具體負責該項工作。各部門法制機構要發揮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對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工作的具體指導。
(二)狠抓貫徹落實。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回族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具體要求,結合本部門行政執法特點,不斷完善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各項程序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制度。
(三)適時評估修訂。
對規范行政裁量權的各項制度要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對裁量基準或其他方面的制度進行評估修訂,不斷規范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
(四)加強協調溝通。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加強與自治區主管部門的聯系溝通,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確保全區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上下銜接、整體推進,取得成效。
(五)強化工作監督。
加強對行使行政裁量權行為的監督,把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工作作為行政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的一項內容,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或扣減相應分數。對不執行行政裁量基準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