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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增強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根據自治區環保廳文件《關于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通知》、《市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特制定市環保局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和辦理程序。
一、排污許可證實施范圍
凡在市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粉塵、噪聲或固體廢棄物的生產經營性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機關、學校、醫院、餐飲娛樂服務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必須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二、排污許可證發放權限
1、市環保局行政審批處負責三區環境統計范圍內非重點污染源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營業面積600㎡以下餐飲業除外);營業面積600㎡以下餐飲業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由轄區環保局負責。
2、市環保局監管處依據市環保局下達的排污總量,負責對重點污染源企業核算下達排放量,行政審批處發證。
3、一市兩縣環保局發放除重點污染源和《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中規定由國家、省級和地市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以外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
三、排污許可證申請辦理程序
(一)、新審批項目排污許可證的辦理
1、餐飲娛樂服務業登記表類項目:提交辦理排污許可證申請、工商名稱核準備案、法人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查看原件)、轄區環保局審批、驗收意見、餐廚垃圾處置協議,手續齊全,各轄區環保局現場辦理排污許可證。
2、餐飲娛樂服務業報告表(書)類項目:提交辦理排污許可證申請、工商名稱核準備案、環評批復、驗收意見、餐廚垃圾處置協議,由政務大廳環保窗口工作人員核算排污量后辦理排污許可證,現場辦結。
3、工業企業登記表類項目:提交辦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環評批復和驗收意見(有固廢產生的需提供固廢處置協議),手續齊全,政務大廳環保窗口工作人員現場辦理排污許可證。
4、工業企業報告表(書)類項目:提交環評批復、驗收意見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有固廢產生的需提供固廢處置協議,有危廢產生的需提供處置協議和轉移聯單)后,政務大廳環保窗口工作人員依據該項目環評文件、生產工況及《驗收監測報告(表)》核算排污量后辦理排污許可證,現場辦結。
重點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依據環保部門下達的排污總量,政務大廳環保窗口受理,監管處核算下達排污量,政務大廳環保窗口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建設項目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辦理
1、餐飲娛樂服務業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辦理:在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內開設的餐飲娛樂服務業,沒有按照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單位,由于天然氣管網鋪設不到位等原因,由轄區環保局審核給予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
2、工業企業的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辦理:對建廠時間早,不符合城市規劃,暫時無條件搬遷的企業,由轄區環保局出具意見,給予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
(三)、排污許可證年檢換證
1、餐飲娛樂服務業項目:持證單位在年檢時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費繳費發票復印件,轄區環保局審核后在排污許可證正副本上加蓋審核專用章。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持證單位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費繳費發票復印件,轄區環保局現場更換排污許可證。
2、工業企業類項目:持證單位在年檢時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費繳費發票復印件,轄區環保局書面意見,政務大廳環保窗口工作人員在排污許可證正副本上加蓋審核專用章。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費繳費發票復印件及轄區環保局意見,交回舊證,手續齊全,政務大廳環保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更換排污許可證。
3、重點污染源企業:重點工業源政務大廳環保窗口受理,監督管理處依據排污總量,核算下達排污量,政務大廳環保窗口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不予延續核發。
1、未按期完成國家、自治區、市下達的總量控制任務,減排工程延期投運的;
2、無環境應急設施,無環境應急物資、應急預案、演練等應急制度且責令整改后不到位的;
3、未按照要求進行“一企一檔”管理,環保檔案不規范的;
4、環境違法行為沒有糾正的;未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5、不按規定使用城市集中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設施的;
6、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于強制淘汰范圍的;
7、不按照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或拒絕接受環保部門對其生產經營、排污情況進行檢查的;
8、排污者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環境功能經過調整,不適宜在該區域繼續排放污染物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排污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
1、排污許可證實行年審制,持證單位必須在每年發證日期之前三十日之內,工業企業、畜禽養殖、醫療機構、鍋爐房的到市政務大廳環保窗口進行年審;餐飲業到轄區環保局進行年審。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排污單位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工業企業、畜禽養殖、醫療機構、鍋爐房的到市政務大廳環保窗口申請換證;餐飲業到轄區環保局申請換證。
3、對于未辦理排污許可證,擅自向環境中排污的單位,由轄區環保局依法進行處罰,并限期要求補辦排污許可證。
4、當排污單位的排污種類、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地點、各類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固體廢物的存儲、利用或處置場所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在發生變更前三十日內向市政務大廳環保窗口重新申請換證(轄區環保部門出具意見),餐飲業到轄區環保局重新申請換證。
5、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排污許可證正本應懸掛于主要辦公場所或主要生產經營場所。禁止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轉讓排污許可證。
6、因轉產、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在十日內到市政務大廳環保窗口辦理注銷手續,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十日內予以批復同時回收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餐飲業到轄區環保局辦理。
現場監察、檢查的執行由三區監察大隊負責,審核由窗口負責。營業面積600㎡以上餐飲業現場監察、檢查、審核及600㎡以下餐飲業現場監察、檢查、審核審批由轄區環保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