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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做好補助資金評審,推動區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微型企業發展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實施意見》及《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大力發展微型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結合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用于區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資金的評審。
第二章評審的組織
第三條區微企辦負責召集財政、人社、工商、監察等評審委員會相關單位參加評審,涉及其他單位主管或審批事項的,提請評審委員會同意后通知相應單位派員參加。
第四條區監察局對評審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派人出席評審會議,確保評審活動公正、公平、公開,依法查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評審事項
第五條部門職責
各部門按照部門的職責分工,對各自職能范圍內的材料及表格內容等進行評審。
(一)工商部門對《市區申請新辦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資金審核表》(見附件,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審核表”)企業注冊相關信息進行審定,并根據企業行業性質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及方式。
(二)人社部門負責審核微型企業業主的創業投資計劃書及創業培訓事項。
(三)財政部門負責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資金申請材料中的出資到位、資金支出合法憑證的審查、專項資金的發放和監管。
(四)監察部門負責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第六條微企資本金補助資金評審工作審查內容
根據市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南財企〔2011〕166號、南財企〔2012〕52號文的相關規定,結合區的實際情況,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補助資金審核表(一式五份)、補助資金申請書。
(二)標注“微型企業”字樣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出資到位的合法憑證(包括銀行對賬單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創業投資計劃書。
(五)企業購置或租賃經營場所、設備和原材料購置、加盟、代賬中介費、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資金支出合法憑證(含合同、正式發票、收據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經辦人的身份證、微型企業委托書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區財政局、工商局規定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七條評審流程
(一)微型企業申請人向轄區工商所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等申請材料,各工商所審定補助資金審核表相關內容,提出審核意見并加蓋工商所公章,每5個工作日向區微企辦報送補助資金審核表及其他申請材料;
(二)區微企辦完成資料整理后,分期分批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交申請材料;
(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并在補助資金審核表簽署意見,將相關資料交區財政局;
(四)區財政局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并在補助資金審核表簽署意見,將相關資料送區監察局;
(五)區監察局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在補助資金審核表簽署意見,將相關資料送區微企辦;
(六)區微企辦1個工作日內對擬定予以補助的微型企業相關情況在區工商局進行為期3天的書面公示。同時,區經信局1個工作日內負責在區政務信息網進行為期3天的網上公示。公示期滿,區微企辦組織工商、財政、人社、監察等評審委員會單位評審人員參加的匯審會,對補助資金申請進行最終核定,符合條件的由微企辦送城區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審批的,區財政局按照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向微型企業發放財政補助資金。
第八條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或評審事項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區微企辦或市微企辦申訴。
第五章評審要求
第九條各單位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把好本部門職責關口,發揮本部門政策導向作用,確保對應人群、對應項目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本部門對應微企補助資金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按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審原則,在評審過程中,認真、負責地審核相關材料,審慎、客觀地提出評審意見,確保評審結果的真實性、權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一條參與評審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評審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微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人在評審過程中提供偽造證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評審小組中止評審;已經完成評審的,予以撤銷,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