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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堅持實施發展戰略與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相結合,堅持改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與引導企業提高自身素質相結合,堅持省定考核目標與我市實際相結合,堅持突出重點工作與合理量化指標相結合,確保考核獎勵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真實性和嚴肅性。
二、考核對象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經開區、高開區管委會)。
三、考核指標設置與分值
主要考核各區、縣(市)(含經開區、高開區,下同)非公有制經濟主要經濟指標和專項工作指標完成情況,其中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由市統計局提供(其中非公有制經濟稅收收入指標由各區縣市稅務部門提供),專項工作指標完成情況以專項工作檢查情況為準。
(一)主要經濟指標(160分)
1.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增長速度、凈增量及占區域生產總值(GDP)比重變化情況3項指標,每項基礎分值為5分。完成基數指標得基礎分,超額完成基數指標的按比例加分,未達到基數指標的按比例扣減分。
⑴增加值增長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同比增幅為基數,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個百分點加0.1分,10分封頂;每下降0.1個百分點減0.1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⑵增加值凈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為基數,本年度增加值每超出基數3億元加0.5分,10分封頂;每低于基數2億元減0.5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⑶增加值占區域生產總值(GDP)比重變化情況。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占區域生產總值的比重為基數,本年度所占比重每提高0.1個百分點加0.1分,10分封頂;每下降0.1個百分點減0.1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2.非公有制工業增加值(4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和凈增量2項指標,每項基礎分值為5分。完成基數指標得基礎分,超額完成基數指標的按比例加分,未達到基數指標的按比例扣減分。
⑴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業增加值同比增幅為基數,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個百分點加0.1分,15分封頂;每下降0.1個百分點減0.1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⑵工業增加值凈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業增加值為基數,本年度工業增加值每超出基數3億元加0.3分,15分封頂;每低于基數1億元減0.3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3.非公有制經濟完成稅收收入(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經濟完成稅收增長速度、凈增量及占稅收總額比重變化情況3項指標,每項基礎分值為5分。完成基數指標得基礎分,超額完成基數指標的按比例加分,未達到基數指標的不得分。
⑴稅收增長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經濟完成稅收同比增幅為基數,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個百分點加0.1分,5分封頂;低于基數的不計分。
⑵稅收凈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經濟完成稅收為基數,本年度凈增稅收每超1億元(含1億元)的加0.1分,5分封頂;低于基數的不計分。
⑶稅收占區域稅收總額比重變化情況。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經濟稅收占區域稅收總額的比重為基數,本年度所占比重同比每提高0.1個百分點加0.1分,5分封頂;每低于基數0.1個百分點減0.1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4.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額(45分)。主要包括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凈增量及占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變化情況3項指標,每項基礎分值為5分。完成基數指標得基礎分,超額完成基數指標的按比例加分,未達到基數指標的按比例扣減分。
⑴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以上年度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幅為基數,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個百分點加0.1分,10分封頂;每下降0.1個百分點減0.1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⑵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凈增量。以上年度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額為基數,本年度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每超出基數2億元加0.5分,10分封頂;每低于基數1億元減0.5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⑶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占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變化情況。以上年度城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占本區域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為基數,本年度所占比重每提高0.1個百分點加0.1分,10分封頂;每下降0.1個百分點減0.1分,扣減分不超過5分。
(二)專項工作指標(105分,不設基礎分)
1.規模企業發展情況。以上年度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戶數為基數,本年度每新增1戶加0.3分,15分封頂。
2.成長型企業培育情況。以上年度成長型中小企業戶數為基數,本年度每新增1戶加0.5分,15分封頂。成長型中小企業由市工信委、市統計局聯合評價認定。
3.億元企業培育情況。主要考核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新增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含1億元)企業戶數指標,以上年度已有億元企業戶數為基數,本年度每新增1戶加1.5分,15分封頂。
4.創業基地建設情況。以上年度各級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數量為基數,本年度每新增1個經認定的省級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加2分、新增1個經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加1分,15分封頂。
5.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以上年度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數量為基數,本年度每新增1個經認定的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加2分,新增1個經認定的市級及以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加1分,15分封頂。
6.企業品牌建設情況。本年度每獲得1項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加3分;獲得1項中國地理標志稱號的加3分;獲得1項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加2分;獲得1項省級名牌產品稱號的加1分;獲得1項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加0.5分;獲得1項市級名牌產品稱號的加1分;獲得1項市著名商標稱號的加0.5分。企業同一種產品獲得多項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的,按最高項加分,不重復計分。此項指標10分封頂。
7.發展專項資金情況。凡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加5分。在原有規模基礎上,每年新增100萬元的加1分。此項指標10分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