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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
為規范全縣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整頓鄉鎮土地市場秩序,杜絕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擅自改變用途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拓展用地空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房地產交易市場暫行管理辦法》及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管理和應用的通知》等規定,現就加強我縣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用地管理,嚴格用地審批
(一)嚴格審批程序。鄉鎮集鎮進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建設、工業項目建設、集鎮居民建房以及《劃撥用地目錄》所明確的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手續;鄉鎮企業和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土地,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規范征地行為。經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的項目用地,需征收為國有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收,具體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各種形式的用地、征地協議。
二、用足用活政策,保障用地需求
(一)正確應用二調成果。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認定是國有建設用地的,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按有關程序辦理供地手續。第二次調查成果認定是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安排在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項目上,按規定程序直接辦理供地手續;安排在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上,要先完善土地征收手續,再進行供地。
(二)依法使用臨時用地。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地質勘察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重大工程項目、民生工程項目已經立項審批、核準、備案,符合供地條件所需的臨時土地;礦山建設項目中采礦、探礦等所需的土地;未固化的畜牧、養殖設施用地;臨時性的取土、采石、晾曬用地等,都可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縣國土資源局批準后,發給《臨時土地使用證》。因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后按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三)規范使用農用地。依照相關政策規定,農村道路用地,旅游項目中的綠化用地和集鎮規劃區內公園、水域等生態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按農用地處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由經營者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縣農業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
三、規范用地行為,完善用地手續
(一)鄉鎮集鎮建設使用存量建設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建設項目,憑縣人民政府劃撥土地批復,辦理劃撥用地手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和創業小區的工業項目用地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居民自建住房等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其他建設用地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二)集鎮居民房屋建成后未辦理用地手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補辦用地批準手續: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符合集鎮建設規劃;三是在存量建設用地或是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上建設;四是按基準地價標準向財政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其中2007年1月1日后必須向縣財政交清土地出讓金。
(三)鄉鎮集鎮建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必須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后,方可辦理項目供地手續。
(四)鄉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出讓,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開出讓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縣土地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土地出讓總價款全額繳入縣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多頭供地,其他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縣或鄉鎮企事業單位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處置的,由縣人民政府進行收購儲備。符合出讓條件的,由縣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掛形式公開出讓,其出讓價款均屬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統一上繳縣財政國庫,返還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鄉鎮集鎮劃撥土地轉讓,按基準地價的50%補交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符合政策規定可以改建的,按擬出讓時新的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與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經營性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以批準變更時日為土地評估基準日,按該宗地新容積率條件下的評估價格與原容積率條件下的評估價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加強土地執法,嚴格批后監管
(一)強化批后監管。建設項目用地批準后,縣國土資源局必須將各宗地的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通過網絡上報,經國土部統一配號后方可簽訂正式合同,并將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電子編號作為土地登記的要件。同時,要對建設用地從審批后到場放線、建設中到場核查、竣工后到場驗收實行全方位監管。對經驗收符合約定條件和規劃指標的,辦理土地登記,發放土地使用證。
(二)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理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滿1年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今后,鄉鎮建設中出現未報即用、未批先用、未供先用等土地違法行為要嚴肅進行查處;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的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對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少批多建超容積率、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用地行為,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