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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灣港口運輸、濱海旅游和漁業養護的主導功能,保護灣海域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市海洋功能區劃》要求,市政府確定對灣海域養殖設施進行清理整治。為此,特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圍
金線頂與日島連線以南、日島與威洋石油碼頭連線以西海域內的所有養殖設施(含看護房、平臺等海上構筑物)和港南港區現有及擴建航道內的養殖設施。主要包括:
(一年規劃的灣養殖區內約13200畝筏架養殖和約1000畝網箱養殖用海;
(二)年規劃時未涉及但歷史上曾取得合法證件、位于日島東部客運航道擴建范圍內的約1200畝養殖用海;
(三)年規劃時未涉及但歷史上曾取得合法證件、位于華能電廠與威洋石油碼頭之間的約850畝養殖用海;
(四)灣規劃養殖區南側、年應該拆除而未拆除到位的約1000畝筏架養殖用海;
(五)華能電廠與威洋石油碼頭之間、歷史上未取得合法證件的養殖用海約250畝,占用現有港口航道且歷史上未取得合法證件的養殖用海約1000畝。
二、清理整治進度安排
按照“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兼顧海洋生態保護、航道發展需要和養殖品生長周期,實現和諧清理”的原則,計劃用2年左右的時間,逐步對灣養殖設施進行清理整治。
(一)年底前清理整治目標。
1前,完成灣規劃養殖區南側現存的約1000畝養殖設施的清理;完成港南港區擴建航道內約1350畝筏架養殖設施的清理。
2.前,完成灣內網箱養殖設施的整體拆除清理;對灣規劃網箱養殖區約1640畝筏架養殖設施及占用漁業航道的養殖設施予以拆除;完成港南港區現有航道內約1000畝無證養殖設施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整治目標。
至前,完成其余約12510畝筏架養殖區的清理,其中規劃養殖區內約11410畝,華能電廠與威洋石油碼頭之間海域約1100畝。
除有明確時間要求的以外,其他養殖設施的拆除時間,可根據不同養殖產品收獲的時間,由所在區政府(管委)與用海單位簽訂拆除協議確定,但最遲不得超過。
三、獎勵(收購)政策及資金分擔比例
(一)獎勵(收購)規定。本次清理整治海域范圍內所有規
劃區域養殖用海證件及歷史上曾取得合法證件的養殖用海證件均已到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可依法予以清理。為支持和鼓勵用海單位搞好轉產轉業和人員安置工作,加快清理進度,本次清理整治將采取適當獎勵措施。
1.灣規劃養殖區內的和歷史上曾取得養殖用海合法證件的,養殖設施(清理整治范圍第一、二、三項,占用漁業航道的除外)在規定(協議)時間內予以拆除的,按規定標準予以獎勵;逾期未拆的,予以強制拆除,不予獎勵。
2.年未拆除到位的、歷史上未取得養殖用海合法證件的及占用航道的養殖設施(清理整治范圍第四、五項),用海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不予獎勵;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
3.灣規劃養殖區內筏架養殖和網箱養殖交叉混養的,按以下辦法予以獎勵:
對規劃筏架養殖區內的網箱養殖設施,在給予網箱拆除獎勵的同時,在計算筏架拆除獎勵時扣除實測網箱占用海域面積。網箱養殖面積超過規劃筏架養殖面積50%的,筏架養殖設施拆除不予獎勵。
對規劃網箱養殖區內的筏架養殖設施,在按照網箱實有數量給予網箱拆除獎勵的同時,網箱實有數量低于年規劃指導數的,筏架養殖設施拆除按實有面積獎勵;網箱實有數量等于年規劃指導數的,筏架養殖設施拆除按實有面積的50%獎勵;實有網箱數量超出年規劃指導數的,筏架養殖設施拆除不予獎勵。由于規劃網箱養殖區內的筏架養殖實有面積難以準確測量,采取規劃網箱用海面積減去實養網箱用海面積的方法確定筏架養殖實有面積,實養網箱用海面積為網箱數量乘以單個網箱平均用海面積,單個網箱平均用海面積按0.12畝測算。
4.符合養殖設施拆除獎勵政策,因養殖設施拆除而閑置的養殖漁船,根據自愿原則予以收購。
(二)獎勵標準。
1.筏架養殖:前完成拆除的,每畝獎4000元;前完成拆除的,每畝獎3500元;前完成拆除的,每畝獎2500元;前完成拆除的,每畝獎2000元。
為保障港航道擴建需要,對前拆除的約1350畝筏架養殖設施,每畝獎6000元。
2.網箱養殖:前完成網箱拆除的,方型網箱每個獎2500元,直徑16M的圓形大網箱每個獎勵5萬元。
3.海上附屬設施:看護用房每個獎5000元,獨立平臺每個獎2500元。
(三)養殖漁船收購標準。具有合法證件的機動漁船按每千瓦1500元收購,無證的機動漁船按每千瓦750元收購;舢板按每只4000元收購。
(四)陸上輔助設施補償。岸上用于出海、上岸的吊運等設
施拆除,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五)資金分擔比例。獎勵及收購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
1.市海洋與漁業局通告,明確清理整治的范圍、時限和要求。
2.各區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組織深入基層做好宣傳疏導工作。
3.組織新聞媒體宣傳灣海域養殖設施清理整治工作,重點宣傳海洋法律法規及此次清理整治的意義,增強全社會依法用海、科學用海的意識。
(二)審核登記階段
1.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各區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工作隊,對清理整治范圍內養殖面積、種類、性質及可回收漁船的數量進一步登記、核實并留存影像資料,報市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由各區予以公示。
2.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由市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重新審議核定。
(三)實施清理階段
1.限期自行清理并監督實施。前,各區完成與用海單位養殖設施拆除協議的簽訂工作,并督促按期完成。其中列入年清理整治目標的,按規定時間自行拆除。
2.驗收認定,發放獎勵資金。各用海單位完成養殖設施清理后,由市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驗收。網箱拆除實行一次性驗收,由用海單位完成網箱拆除工作后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撥付獎勵資金。筏架拆除的驗收工作以宗海為單元,用海單位完成宗海拆除任務的50%時,申請第一次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撥付獎勵資金;用海單位徹底完成拆除任務時,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撥付獎勵資金。獎勵資金按照前述獎勵政策計算,由市、區財政直接撥付給用海單位。
3.整治海域環境。各區應對養殖設施等進行統一整治,做好岸邊環衛保潔,及時清除海上垃圾。
五、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市政府統一領導、各區政府(管委)屬地負責、相關部門協調推進的責任落實機制。市政府成立灣海域養殖設施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灣清理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環翠區政府和高區、經區、工業新區管委具體負責落實轄區內用海單位的養殖設施清理整治、轉產轉業、人員安置等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調度和組織驗收;市財政局負責獎勵(收購)、補償資金的審核、撥付;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同相關區做好漁民的轉產轉業和人員安置工作;市審計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審計;市法院、公安局負責對暴力抗拆等違法案件進行立案查處;市監察局負責對各區政府(管委)及相關部門的行政效能進行督查。
(二)做好傳統漁民轉產轉業和人員安置。對因灣清理整治受到影響的傳統漁業企業及漁民,所在區政府(管委)要研究發展對策,引導繼續從事養殖生產的企業向遠海、深海拓展生產空間,組織開展傳統漁民轉產轉業培訓,拓寬就業門路。各區政府(管委)要監督用海單位用好獎勵資金,將獎勵資金優先用于本地從業人員的安置和社會保障。
(三)加強灣及市區其他海域的巡查管理。市公安局、海洋與漁業局、港航局、海事局等部門以及環翠區政府和高區、經區管委要齊抓共管,認真做好灣及市區其他海域的執法檢查和監控工作,堅決制止在清理整治海域搶上搶養或將拆除的養殖設施轉移到其他海域非法養殖等行為。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強養殖用海許可和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規用海行為;市港航局、海事局要加強港口、航道水域的監督管理,對清理海域實施不間斷檢查,及時將影響航泊安全的用海行為通報相關部門;市公安局要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等海上違法犯罪活動。各區政府(管委)要加強本轄區養殖用海的監督管理,杜絕非法用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