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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遏止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營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秩序,為縣域經濟社會科學有序發展提供堅實的國土資源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特制定《縣關于嚴厲處置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二條各鎮(街道)工作職責
各鎮(街道)負責組織力量,采取包干責任等措施對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情況進行日常性排查,鼓勵群眾舉報違法用地行為,對發生在各鎮(街道)轄區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各鎮(街道)作為處置主體,負責組織當地國土、住建、司法、派出所等相關部門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進行依法處置;尤其是要認真履行城鄉規劃法賦于各鎮(街道)的執法權利及義務,及時制止違法建筑行為,該拆除的要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扎實做好違法用地的復耕復綠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書面向縣政府報告處置情況。
第三條縣聯合執法隊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等行為進行巡查、督導,要建立巡查工作臺賬,保存日常巡查記錄,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等行為;配合和參與各鎮(街道)組織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非法采礦等行為的打擊工作,并按時向縣委、縣政府匯報。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范圍內土地巡查、發現、制止、立案查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動態巡查責任制、巡查臺賬和月報告制度等工作機制,落實巡查人員及工作措施,做好巡查記錄保存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對群眾投訴、檢舉、控告或其它部門告知的相關案件應及時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負責配合和參與各鎮及林業、住建等部門組織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的拆除打擊工作;負責宣傳普及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對確需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走司法程序處置。
第五條縣住建局工作職責
負責縣城規劃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等行為的巡查、發現、制止和立案查處,要建立和完善巡查臺賬等工作制度,落實巡查人員及工作措施,做好巡查記錄保存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等行為;發現或被告知轄區內有違法用地及違法建筑的,要及時依法查處。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前,不得為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規劃竣工驗收等業務。
第六條縣林業局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做好非法占用林地及改變林地用途和非林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動態巡查責任制、巡查臺賬和月報告制度等工作機制,落實巡查人員及工作措施,做好巡查記錄保存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從嚴處理非法占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無證砍伐林木及非林建設行為。
第七條縣公安森林分局工作職責
負責加強對林木、林地的執法監管,對各鎮(街道)及國土、住建和林業等部門在巡查發現和告知的涉嫌非法毀壞林木及林地等案件,要及時派員到場調查,并對非法占用林地建筑等破壞森林植被行為,依法從快從嚴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縣公安局工作職責
負責及時立案查處觸犯法律達到刑事立案條件的集體、個人非法倒賣土地行為;配合協助各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組織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的處置打擊工作。對拒不執行國土、住建等相關部門依法查封決定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從嚴處理。同時,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公安機關應派員提前介入。
第九條供電、供水、供氣、有線電視網絡等部門,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用地使用證》等)的工地或工程設施,不得供電、供水、供氣、供信號;已供電、供水、供氣、供信號的要主動清理;接到國土資源等部門告知屬于違法用地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并依法予以處理;從2013年7月1日起,全縣新增建設用地都須經國土資源局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出具《縣新增建設用地初審意見表》,供電、供水、供氣、有線電視網絡等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縣紀檢監察部門職責
縣監察局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對職能部門執法、廉政、交通情況的監察力度,依法依規受理和查處國土、住建等職能部門移送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案件,保證縣政府政令暢通。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進行問責處理:
(一)鎮(街道)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置的;對相關職能部門的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的或者造成轄區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15﹪的;
(二)國土部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及時發現新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含非法倒賣土地);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又未及時依法處置的;
(三)住建部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違法建筑行為,造成一般性違法建設案件既成事實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又未及時依法處置,造成一般性違法建設案件即成事實的;
(四)公安部門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建筑執法工作人員的行為,接到報告后不依法依規出警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國土部門移交非法倒賣土地案件未及時立案偵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沒有查驗合法用地手續,給予供電、供水、供氣的;
(六)聯合執法隊、林業、林業公安分局等相關單位未履行工作職責,對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和查處的。
第十二條縣政府將各鎮(街道)對處置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行為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各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和縣有關職能部門績效考核指標。各鎮(街道)鎮長(主任)及縣有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鎮(街道)及縣有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相應承擔被問責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責任追究的情形參照《縣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意見的通知》(府73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