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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根據《市2013年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考核獎懲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一、秸稈禁燒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鎮區(場)。
(二)考核程序
考核由縣秸稈禁燒工作辦公室會同縣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2013年8月底前完成。
(三)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宣傳發動、措施落實、禁燒效果等。
(四)具體辦法
1、繳納保證金
各鎮(區)場每單位繳納夏季秸稈禁燒保證金20萬元。
2、實行有獎舉報
對于舉報焚燒當事人并經查實的,每起獎勵第一舉報人2000元。
3、嚴格獎懲
(1)按照“誰燒拘誰、燒誰罰誰”的原則,對焚燒秸稈的當事人,一經發現并經核實,由公安部門對焚燒當事人進行拘留,公開曝光,對焚燒地塊當事人處以2000元罰款,罰款由鎮(區)場先行墊付交禁燒辦,鎮(區)場對焚燒地塊當事人進行處罰;因留茬超過標準造成焚燒的,由縣農機局先行墊付罰款交禁燒辦,縣農機局對相關鎮及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罰;因秸稈打捆不能及時運出造成焚燒
的,由農委先行墊付罰款交禁燒辦,縣農委對相關鎮及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罰。
(2)被省、市、縣確定為全省、全市或全縣第一把火,對所在鎮(區)場罰款20萬元,在農業農村考核總分中扣10分,并依照上級要求嚴肅處理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
(3)衛星監測、各級巡查、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每發現并核實1處焚燒火點,對所在鎮(區)場罰款2萬元,年終農業農村考核時扣2分。
(4)經考核后,鎮(區)場秸稈禁燒保證金返還部分,用于鎮(區)場秸稈禁燒工作獎勵。
(5)接火點信息通報后,各鎮(區)場應組織相關人員,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并在45分鐘內上報處理情況。未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處理或上報處理情況的,視為焚燒秸稈,按有關規定對該
鎮(區)場及相關人員和責任人進行處理和處罰。
(6)因秸稈焚燒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及惡意舉報、散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秸稈綜合利用考核辦法
(一)考核時間:2013年5月21日--7月30日。
(二)考核對象:各鎮區(場)。
(三)考核細則:詳見附表。
(四)考核辦法:
1、具體考核工作由縣秸稈綜合利用辦公室統一安排,組織考核。
2、堅持平時督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現場與實績相結合的原則對各鎮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進行綜合、公平、公正的評價。
3、本考核納入縣農業農村目標考核,實際得分按照百分制折算具體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