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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撲救原則
(一)基本原則:及時發現,迅速撲救,確保打早、打小、打了。
(二)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就近及時組織力量撲救,以本鄉鎮、村、社或駐林區單位自救為主,外鄉鎮、村、社和外地支援為輔;村自為戰,社自為戰,及時撲救,不釀成災。
(三)撲救森林火災要抓住早晚風小、火弱、濕度大等有利時機,集中力量打殲滅戰,迅速控制火勢蔓延,徹底消滅余火,防止死灰復燃。
(四)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參與撲救,不得拒絕和拖延。
(五)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六)根據火場情況,注意應付各種突發事件,落實安全措施,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二、火情監測和火情報告
(一)火情監測類型
1.各鄉鎮、國有風景林區建立火情嘹望臺、哨、卡監測。
2.各鄉鎮、村、社和國有風景林區護林巡邏隊、森林管護員、巡山護林員監測。
3.當地干部和林區群眾監測。
4.毗鄰地區監測。
(二)火情報告接受單位為各鄉鎮人民政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火情,應及時將火情發生地點和有關情況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邊組織力量撲救,邊向縣護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撲救情況等。
三、重點防范區域、單位
(一)國有林區;
(二)森林公園;
(三)集體林區;
(四)各鄉鎮成片集體林區。
四、重點防范時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和12月1日至31日,是全縣的森林防火重點期;2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縣森林防火戒嚴期。森林防火重點期內,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每年的元旦、春節、清明節和廟會等重點節假日期間,為全縣森林防火的關鍵時期,必須對林區的重點部位實行專人守護、嚴防死守。
五、撲火力量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在重點防范區域、單位組建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制。
(二)村、社以民兵、青壯年為骨干力量組建義務森林消防隊。
(三)公安消防部門和駐射預備役、武警部隊。
(四)在本地撲救力量不能有效控制火情時,請求上級、毗鄰地區援助。
六、物資準備
(一)通訊工具
充實和加強通訊力量,健全通訊網絡。全縣配備的短波電臺、超短波對講機和固定、移動電話要保持完好狀態,一有森林火情發生,保持24小時聯系,確保信息暢通無阻。
(二)運輸工具
各地、各單位的森林消防指揮車、森林公安警用車保持車況良好,平時用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檢查,一旦發生火情,及時投入指揮、運輸,并由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統一調度。發生森林火災,交通部門應主動承擔撲火人員、撲火物資的運輸任務。
(三)撲火工具
各級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重點森林防火單位必須根據需要購置配備相應的撲火專用工具,并建立撲火工具貯備庫,隨時做好所有撲火工具的維護、保養,以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