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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固本強基,科學管理,和諧發展”的工作思路,認真落實“抓基礎,抓管理,抓質量”的工作要求,確保機關工作優質高效,現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市國家稅務局機關績效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機關各科室。
第三條機關工作責任制以職、責、權、利相結合,按照德、能、勤、績、廉的工作要求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與經濟利益掛鉤。年度工作評比時,考核結果占60%,局務會成員民主評選占40%,二者綜合得分前三名為“先進單位”。
第四條機關工作責任制考核范圍:市局機關各科室(含局長室、車購稅辦稅服務廳、信息中心、服務中心)。
考核對象:機關全體在職正式工作人員(不含借調借用人員、臨時工),調入、調出和離退休人員以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為準,脫產學習超過一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五條考核內容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考勤。主要考核機關工作人員遵守工作紀律和作息制度情況。
二、考績。主要考核機關工作人員的德、能、績、廉情況,具體包括思想品德、職責履行、工作業績、遵紀守法和服務意識以及市局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評分標準
第六條機關工作責任制按規定考核的內容記分到科室,各科室崗位責任制按規定考核的內容記分到人。局領導的出勤考核單獨計分到人,不與分管科室考勤記分掛鉤。局領導的工作考核,分別與副職領導或分管科室工作考核掛鉤。
第七條機關工作責任制考核采用“雙百分”的方式按月考核。考勤100分,考績100分。以“分級考核,按月記分,獎罰兌現”的辦法進行。考核結果與出勤費、考評費、獎金掛鉤。考勤基本分每人每月出滿勤的為100分,加班不計分。考績基本分每人每月為100分。局領導另加6分;科長、主任另加4分;副科長、副主任另加2分。
第八條考勤考績的考核計分
考勤:科室考核得分=科室參評人員總基分-科室相應人員減分。
考績:科室考核得分=科室參評人員總基分+科室總加分-科室總減分。
一、符合以下情況,考核加分
(一)被考核科室的全面工作在系統內外副廳級以上單位評為“先進單位”(含前三名)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加分:國家級的加10分,省部級的加8分,廳局級的加5分,獲第一名的另加5分。單項工作在系統內外副廳級以上單位被評為“先進單位”(含前三名或通報表揚)的,獲第一名的另加2分。同一榮譽涉及到相關科室的,該項得分平均計算。
(二)被考核科室在系統內外有關會議上發言介紹工作經驗的,按以下標準加分:國家級的加10分,省部級的加8分,廳局級的加5分。只印發文字經驗材料,不作發言介紹的,分別加6分、4分、2分。經驗材料由本科室撰寫的另加2分,與相關科室共同撰寫的,另加分平均計算。
(三)被考核科室工作人員撰寫的工作調查報告、工作探討(信息材料除外)被國家級黨報黨刊、湖南日報、中國稅務報、稅務雜志采用刊登的每篇加5分,被省局國稅通訊、日報采用刊登的,每篇加2分。
(四)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考試、競賽,獲副廳局級以上團體或個人前三名(含前三等獎)的,組織科室和參加人員所在科室分別加計5分、4分、3名。參加其他專項評比活動的,獲副廳局級以上團體或個人前三名(含前三等獎)的,組織科室加2分,參加人員所在科室分別加計4分、3分、2分。以上競賽活動獲組織獎的,另加1分。
(五)工作創新項目的成果經省局以上單位推廣應用的每項加10分。
(六)凡有特殊貢獻或突出先進事跡的科室和個人,由所在科室整理材料報送考核辦公室審核,并報經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后酌情加分。
二、出現以下情況,考核減分
(一)考績部分:
1、被考核科室的全面工作在副廳局級以上單位評比中排名后三位或受到通報批評的,扣5分。單項工作在副廳局級以上單位評比中排名后三位或受到通報批評的,扣3分。
2、被考核科室的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除對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不參加崗位責任制考核外,扣責任人員所在科室10分。
3、被考核科室違紀違法受到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扣10分。個人違法違紀受到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追究的,除當事人不參加崗位責任制考核外,同時扣所在科室5分。
4、被考核科室和個人工作出現差錯的,每筆扣責任科室2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每筆扣4分。工作中出現責任事故或重大差錯,造成損失的,除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相應扣責任科室8分。隱瞞不報,一經發現,加倍扣分。
5、被考核科室每月政治、業務學習分別不得少于一次,至少一次,分別扣2分。各科室紀檢日活動每季不得少于一次,每少于一次,扣2分。
6、凡違反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的科室和個人,每項每次分別扣1分。主管科室要及時向考核辦報送違規違紀情況。
7、市局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未按時完成或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責任科室3分。
8、凡工作不負責任或辦事不文明,被服務對象提出批評的,扣責任人所在科室3分;工作不服從組織安排,扣責任人所在科室3分;工作人員有打架相罵行為的扣責任人所在科室4分。工作人員之間不和諧無原則吵鬧的扣責任人所在科室2分。
9、被考核科室收到各類工作報告或需辦的事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有規定的按規定工作日)予以答復或辦理,不按規定時間答復或辦理的,扣責任科室2分。受服務對象指責的,扣責任科室3分,給工作造成影響的,扣責任科室4分。受責任追究的,扣責任科室5分。
10、被考核科室每一年至少要撰寫一篇調研文章和二篇信息交機關辦公室。未交或未完成任務的分別扣1分。
11、被考核科室的工作要做到月初有計劃,月終有小結,達不到要求的,分別扣責任科室2分。月度工作計劃和小結須經分管局長簽名審批,工作計劃完不成的,須說明原因,報經分管局長簽字生效,否則分別扣責任科室2分。
12、被考核科室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的,扣3分;科室人員調整后,須在10天內向考核辦報送調整后的崗位責任制度,達不到要求的扣1分。
13、被考核科室須在次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按本辦法的要求報送各種考核資料。每缺報一項扣1分,遲報一項扣1分,報送的資料出現差錯1筆扣0.5分。
14、病假(工傷除外)或事假連續超過一個月的(有效工作日22天),不參加當月責任制考核部分的考核。事假當月累計超過10天以上的,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算當月責任制考績的考核。
(二)考勤部分
1、凡上班時間干部職工的小孩進入辦公樓逗留玩耍吵鬧的,發現一次扣責任科室1分。干部職工上班時間有上網、聊天、炒股、無游戲、打牌和做私事等行為的,每發現一次扣責任科室1分。
2、市局機關上、下班及組織的各種會議、集體活動,凡遲早、早退的,每人每次扣責任科室1分;無故缺席的,每人每次扣責任科室2分。機關組織的各種會議和各種集體活動,組織科室負責簽到或點名,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后3日內,將有關資料報送考核辦,未按規定報送這的每次扣責任科室2分。
3、曠工每人每天扣責任科室3分。連續超過15天以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事假每人每天扣1分;病假(工傷除外)每人每天扣1分,連續病假(工傷除外)或事假超過一個月的(有效工作22天),不參加當月責任制考勤部分的考核。事假當月累計超過10天以上的,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算當月責任制考勤部分的考核。曠工除按有關規定扣分外,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事假、病假考核不與科室評先評優掛鉤。
第四章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成立市局機關工作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由局長**同志任組長,其他局領導及黨委辦公室、人教科、辦公室、監察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黨委辦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日常工作由黨委辦公室具體負責。各科室確定一名兼職考核員,具體負責工作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機關工作責任制,按月由局機關考核領導小組成員或成員科室的工作人員對考核內容進行1—2次抽查,結果納入考核記分。
第十二條機關工作責任制考核各科室必須考核到人。崗位責任制對工作人員業績考核計分,按兩個部分進行考核,即:共同部分40分(包括思想品德、政治業務學習、服務意識、遵守紀守法、廉政建設等);崗位職責60分(包括職責履行、工作質量、開拓創新和工作業績等)。
第十三條機關各科室要高度重視責任制考核工作,認真考核,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本辦法加、減分以通報、證書、獎狀、音像材料、檢查記錄和會議記錄等文字材料為依據。加減分的時間確定以收到原始依據和事發當月為準,被考核科室必須提供原始依據。
第十五條被考核科室必須建立和完善各種原始記錄,按月整理歸檔,考核辦公室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負責考核的工作人員工作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