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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1號)精神,制止在使用自有資金項目建設中追求高檔、盲目攀比的傾向,規范自有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安全生產事業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自有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自有資金要在保證正常經費支出、保證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才能用于基本建設。不得將銀行貸款、財政部門撥入的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應上繳的稅金等作為自有資金,用于自有資金基本建設。
二、各單位利用自有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核準或備案制。凡利用自有資金2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以下簡稱規劃司)核準;凡利用自有資金2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填寫《建設項目自有基本建設資金來源核準表》,報規劃司備案。
三、各單位自有資金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各單位法定代表人對自有資金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核準、建設實施、安全質量、資金管理以及建設完成后的運行負責。
四、各單位自有基本建設資金項目,要堅持來源正當、資金落實的原則。利用自有資金申報核準與備案基本建設項目前,要填寫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印制的《建設項目自有基本建設資金來源核準表》,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財務司)核準。
五、各單位的自有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必須為自有基本建設資金設置基本建設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基本建設財務要設專人管理,單獨核算;不得擅自轉移自有基本建設資金。
六、規劃司根據國家投資管理部門年度下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有資金基本建設計劃總額,負責編制年度各單位自有資金基本建設計劃,報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分期分批下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年度自有資金基本建設計劃。
七、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對自有基本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嚴格核算建設成本,合理控制基本建設開支,提高投資效益。自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要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按規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財務司)審批。
八、各單位審計、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建設單位自有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工程建設中的違紀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