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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推進生態省建設,促進節能減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3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實施意見》(瓊府〔〕61號)精神,現就我省征收城鎮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城鎮污水處理費標準
按照“誰污染、誰付費,誰投資、誰受益,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城鎮污水處理收費體制,逐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三年內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補償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自*年10月1日起,全省的市、縣政府所在城鎮和經濟開發區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并逐步向鄉鎮延伸。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縣各類污水處理費調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為了滿足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需要,總體上應接近于全國平均水平。自*年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亞市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污水處理費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戶污水處理費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瓊海、儋州、萬寧、東方、澄邁、昌江等市、縣居民污水處理費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戶污水處理費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縣居民污水處理費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戶污水處理費不低于0.70元/立方米。各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要根據上述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標準,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后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認真抓落實。
二、加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力度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按《*省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執行,水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征收職責,實行污水處理費征管責任制,督促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規定標準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體制不順、職責不清的,各市、縣政府要抓緊協調解決,確保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減免污水處理費。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由市、縣政府結合實際實行適當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不得超過0.20元/立方米。三、切實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費收支的監管
各地收取的城鎮污水處理費必須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支出。市、縣政府要把污水處理運營和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列入年度的考核目標。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的監管,保證污水處理費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并做到及時足額入庫,按時足額撥付。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每年要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運營、維護的成本監審,加強對污水處理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四、切實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領導
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迫,各市、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發改、價格、財政、水務、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抓好落實。要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城市低收入群體收費負擔問題。要加強宣傳、積極引導,取得廣大群眾對征收污水處理費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確保污水處理費的順利開征,促進我省污水處理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