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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計委(計經委)、水利廳(局),珠江水利委員會:
為加強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確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頒發(f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水政[1992]7號),經研究,在下述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fā)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廠房、倉庫、工業(yè)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須經各級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fā)放建設項目同意書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其審批權限劃分如下:
一、下列河段的建設項目須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并發(fā)放建設項目同意書:
(一)在下列國際邊界河流、省(自治區(qū))邊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區(qū))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國際邊界河流
(1)瀾滄江干流:勤松至南臘河口;
(2)依洛瓦底江水系的大盈江、南苑河、瑞麗江、碗町河,怒江水系的南卡江,瀾滄江水系的南覽河、南阿河,以及北侖河、披勞河等河流的全部邊界河段及國境內十公里河段。
2、省(自治區(qū))邊界河流
(l)北盤江:拖長江入江口至宣威市臘龍村;
(2)黃泥河:富源縣五樂村至黃泥河口;
(3)曹渡河:羅甸縣大國村至曹渡河口;
(4)深圳河:三岔河口至深圳河口。
3、跨省(自治區(qū))河流東江、北江、賀江、都柳江、右江、汀江、九州江等河流在省(自治區(qū)〉邊界上、下游各十公里河段。
(二)在下列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國際跨界河流
(l)瀾滄江(勐松以上)、紅河(元江)和怒江云南省境內干流河段;
(2)依洛瓦底江水系的獨龍江,怒江水系的南定河,瀾滄江水系的南壘河、南臘河,紅河水系的李仙江、藤條江、南溪河、盤龍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國境內十公里河段。
2、主要河段
(l)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出海口(經梧州、馬口、天河、燈籠山);
(2)北江干流:飛來峽至出海口(經清遠、三水、紫洞、三善容、三沙口〉;
(3)東江干流:新豐江河口至出海口(經石龍、大盛);
(4)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三)除上述指定河段和珠江河口外,在珠江流域、海南省、韓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以及云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際河流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大型水工程。
二、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管理權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0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上述由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的建設項目,先由各有關省(自治區(qū))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并發(fā)放建設項目同意書。
四、除上述須由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以外,其他項目由各地河道主管機關分級管理,并由有關省(自治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qū))河道主管機關在發(fā)放建設項目同意書時,應同時抄送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