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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辦、局:
根據《*省財政廳關于下達*年中央和省級能繁母豬補貼經費的通知》(云財農〔*〕172號)、市財政局《關于下達*年中央、省和市級能繁母豬補貼經費的通知》(昭財農〔*〕109號)和《巧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對能繁母豬存欄數進行調查核實的緊急通知》(巧政辦電〔*〕7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年能繁母豬補貼資金兌現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標準
按照《巧家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抓好*年生豬生產工作的通知》(巧政發〔*〕83號)文件規定,*年我縣能繁母豬補貼標準按每頭50元進行補貼,補貼資金總額101.155萬元。
二、補貼原則
(一)資金直接補貼飼養能繁母豬養殖戶原則;
(二)實行公開、公正、公示的原則;
(三)按照能繁母豬的實際飼養量據實補貼的原則。
三、發放辦法
各鄉鎮務必于*年9月3日前在受益養殖戶所在村進行張榜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養殖戶戶主姓名、養殖能繁母豬數量、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等,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縣財政局和縣農業局核實,由縣財政局將中央、省、市下撥資金和縣財政匹配資金一同下撥到各鄉(鎮)財政所直接兌現給養殖戶。兌現能繁母豬補貼資金時,領款人必須帶戶口薄和身份證進行登記,并簽名、捺手印后才能領取能繁母豬補貼資金。
四、時間要求
全縣能繁母豬補貼資金發放工作必須在*年9月10日前結束。因領導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能繁母豬補貼資金發放工作延誤或產生重大影響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能繁母豬補貼資金發放工作結束后,各鄉鎮必須在*年9月13日前將書面總結和匯報材料報縣財政局和農業局,以便匯總上報。
五、檢查驗收
為確保能繁母豬補貼資金真正惠及農民,落在實處,縣政府將組織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各鄉鎮的公示及發放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確保補貼資金的安全發放,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現象發生。如出現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縣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要充分履行職責,積極主動搞好跟蹤督促工作,確保能繁母豬補貼資金安全和按時兌現。工作結束后,縣人民政府將抽調相關部門組成檢查驗收組對各鄉鎮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檢查驗收。能繁母豬數量達1000頭以上的鄉鎮抽查50戶,1000頭以下的鄉鎮抽查30戶,抽查結果與各鄉鎮上報數不相符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