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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
現將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轉發給你們,并經省委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黨費上繳比例
各級黨委應根據黨員實際交納黨費的總數按以下比例上繳省委:縣上繳比例為5%;縣級市(區)上繳比例為10%;市和省直機關工委、省國資委黨委上繳比例為20%;省委教育工委上繳比例為15%。
各縣(市、區)委上繳市委的黨費比例,以及各市委、縣(市、區)委和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對所屬基層黨組織上繳黨費和留存黨費的比例,由各市委、縣(市、區)委和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自行規定。
黨員自愿一次多交納500至1000元(不含)黨費,全部上繳省委。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轉交省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數額,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規定。
二、黨費上繳時間和手續
各有關黨(工)委上繳省委黨費的時間為每半年一次。當年1月至6月的黨費,應在8月底前上繳;7月至12月的黨費,應在次年的3月底前上繳。各市委和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要在每年3月底前上報上年度《黨費收支、結存情況表》,并附各縣(市、區)委以及直屬各單位黨組織《黨費收支、結存情況表》。
各縣(市、區)委、各市直屬單位黨組織應上繳省委的黨費,統一由各市委組織部轉交省委組織部。組織關系隸屬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的單位黨組織上繳省委的黨費,分別由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國資委黨委轉交省委組織部。
省委組織部代省委管理的黨費戶名: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黨費;賬號:;開戶行:。
三、黨費使用和管理
各級黨委必須嚴格黨費使用范圍,加強日常管理。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指定的銀行。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當發生人員調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每年至少一次對所屬單位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市委組織部和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