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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準,內地與澳門、香港特區政府分別于2006年6月26日和6月27日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三》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三》(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三》)。根據《補充協議三》的有關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范圍在原有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為了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標準增加以下行業:
1、種植業: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種植(中類011);蔬菜、園藝作物的種植(中類012);水果、堅果、飲料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中類013);中藥材的種植(中類014)。
2、飼養業:包括牲畜的飼養(中類031);豬的飼養(中類032);家禽的飼養(中類033)。
3、養殖業:包括海水養殖(小類0411);內陸養殖(小類0421)。
4、計算機修理服務業:包括計算機維修(中類613);其他計算機服務(中類619)。
5、科技交流和推廣業:包括技術推廣服務(中類771);科技中介服務(中類772)。
二、港澳居民申請登記的經營項目涉及種子生產經營、農業轉基因植物生物生產經營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應當分別按照《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以及商務部等七部門《關于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前置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臺發[*]28號)的有關規定,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手續,再持身份證件、身份核證文件及《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經營所在地有關管理機構申請前置許可,提交有關證件、文件的復印件,辦理前置許可手續。取得前置許可后,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手續。
三、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本次新放開的種植業、飼養業或養殖業的,其營業面積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其他有關問題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個字[*]第190號)、《關于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進一步放寬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第1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單位接到此通知后,請及時傳達貫徹到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關的政策和規定,保證從*年1月1日起,順利實施《補充協議三》關于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的有關規定。同時,要采取各種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大對新政策、新規定的宣傳力度,促進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進一步健康發展。
五、為了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情況,請各地于2006年12月10日前報送原有的《全國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統計表》及有關工作情況;于*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別報送新的《全國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統計表》半年報、年報(樣式附后)及有關工作情況。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請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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