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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經委(經貿委)、中小企業局(辦),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勞動保障廳(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以下簡稱《辦法》),推動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根據《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貸款人范圍
開辦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金融機構除《辦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還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下統稱經辦銀行)。
二、貸款貼息
中央財政用于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時間,由《辦法》規定的按年貼息改為按季貼息;貼息方式按《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號)執行。
三、貸款管理
經當地財政部門同意,擔保機構應與經辦銀行簽訂合同,將擔保基金存入經辦銀行,專項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在三個月內向經辦銀行履行清償責任。在此期問,經辦銀行也應積極向借款人催收貸款,但根據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合同的約定或經擔保機構同意,經辦銀行可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四、貸款統計
各經辦銀行應對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發放金額、筆數等指標進行單獨統計,具體的統計上報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發文確定。
五、有關指標解釋
《辦法》規定,“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其中:擔保代償率,是指擔保機構對單個經辦銀行代位清償總額與擔保基金擔保責任余額之比;擔保業務,專指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業務。
六、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應根據本行實際情況,制定《辦法》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各經辦銀行應按要求加大貸款發放力度,簡化貸款手續,提高經辦效率。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勞動保障部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