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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各區、縣級市財政局:
現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地稅系統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地稅部門按當年繳入市庫一般預算收入計提征收經費的比例由2.3%調整為:20**、20**年按2.2%的比例核定,其中增城、從化按2.4%的比例核定;20**年按2.1%的比例核定,其中增城、從化按2.3%的比例核定。
二、地稅部門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上述比例核定征收經費。
三、地稅部門代征社保費市庫部分計提征收經費仍按0.8%的比例計提,并由地稅部門提出具體項目后核撥。
四、地稅部門征收的地方水利基金征收經費,按照陳國副市長批轉同意的《關于調整市區堤圍防護費征收手續費分配方案的請示》決定執行。
五、對構成政府財力的稅收凈返還基數(省核定數額)繼續按1%核定征收經費。
六、各級收入不重復核定征收經費和其他各項經費。地稅部門委托其他機構征收的稅費收入,其代征代扣手續費由稅務征收經費安排。其中對屬市分擔的個人所得稅中央庫部分和代征手續費高于征收經費部分,由市財政另行安排。
七、市國稅、國資、財政部門的征收經費按上述原則比照執行。
八、其他事項遵照粵府辦〔20**〕12號文執行。
九、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暫定*年。
二○○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