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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地稅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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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地稅收通知

地稅系統各單位:

根據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于加快財稅改革創新促進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意見的通知》(**政發〔20*〕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28號)有關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對本市建筑業納稅人在注冊地以外區縣施工的工程項目,其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征的稅費由項目坐落地區縣地稅局負責征管。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由在注冊地納稅調整為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防洪工程維護費在施工項目所在地(以下簡稱“項目地”)繳納,其他稅費按現行規定執行;施工項目實行屬地登記辦法,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應持有關資料到施工項目地地稅局進行項目登記,地稅局按項目進行管理;實行計算機打印發票,取消手工開具發票;嚴格實行屬地化稅源管理,對未在項目地納稅的單位,計算機將不支持為其開具發票。

為做好我市建筑業屬地征收管理的調整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項目管理問題

(一)項目登記的管理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應當在簽訂建筑業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地地稅局申報辦理項目登記。20*年底未完工的項目,應在20*年12月31日前對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項目地進行登記。納稅人辦理項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①《建筑業項目登記表》;

②查驗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④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⑤工程實行招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⑥工程實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到項目地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項目登記時,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項目登記手續后,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將《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留存,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全的,應當補齊后辦理登記。

納稅人也可通過天**財政地稅網進行項目登記,網上填寫并確認《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后,于領購發票或代開發票時攜帶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提請審核確認。

2.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登記對象為施工方,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建筑業工程項目實行分包的,由總包方統一向項目地地稅局提供項目信息,分包方攜帶有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辦理報驗。

②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建筑業勞務且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

3.項目登記由總承包人辦理,并提供分包人相關信息。登記時先登記項目總承包人,然后分別登記分包人,沒有項目情況及總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自行辦理項目登記。但以下情況除外:

項目總承包人為外地施工單位,且分包人為我市建筑單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項目地地稅局提供項目信息、項目總承包人信息。

(二)項目登記的變更及注銷

1.納稅人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建筑業項目變更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申請變更項目登記。

2.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納稅人應自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并結清稅款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辦理注銷項目登記。注銷時,應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①《建筑業項目注銷登記表》;

②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③未使用的發票。

二、關于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和代開票納稅人管理問題

(一)自開票納稅人的認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業納稅人向注冊地地稅局領取并填寫《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

①在注冊地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證;

②按照規定進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和報驗;

③使用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開票和申報的項目管理軟件;

④財務核算制度健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⑤取得建筑主管部門頒發的三級(含)以上建筑企業資質;

⑥不屬于建筑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的,從事設備安裝、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業務的納稅人,在我市有固定經營場所,可持國家有關部委或市政府授權的管理部門發放的資質證或許可證進行認定;

⑦納稅人的建筑業項目專業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業點分散,如:電梯維護、電表安裝等。經納稅人申請,注冊地地方稅務局審核并報市局同意后,可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向注冊地地方稅務局領取發票。

2.納稅人注冊地地稅局要認真審核自開票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由稅收管理員在《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上簽字,經管理所、稅管科審查簽署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批。經批準的自開票的納稅人,可以向項目地地稅局領購機打《建筑業統一發票》。

3.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期限為每年4-6月份。

(二)代開票納稅人管理

1.凡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為代開票納稅人,由項目所在地地稅局為其代開發票。納稅人要求代開發票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①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如項目登記已經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③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④納稅人如涉及抵減建筑業收入的,還應提供完稅憑證及合法有效發票。

2.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應當與工程項目登記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相符的,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關于發票管理和稅控管理問題

(一)發票管理

1.本市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施工方收取工程價款收入應當開具項目地地稅局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支付工程款項時應以《建筑業統一發票》作為合法憑證。

2.項目地地稅局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業統一發票》實行先征稅后開票辦法。涉及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價值不計入計稅營業額的,經項目地地稅局核實后,繳納稅款并開具發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額繳納稅款并開具發票,經項目地地稅局對設備價值核實后,再辦理退稅。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機構注冊地地稅局統一繳納,其他稅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3.建設項目的建設方要積極配合項目地地稅局進行項目登記,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建設單位不得接受項目地以外的《建筑業統一發票》或將其他非法憑證入賬,否則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新版《建筑業統一發票》的規格、式樣、聯次、價格等另行通知。現行的《天**市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年12月31日,逾期作廢。主管地方稅務局應于發票作廢之日起30內向領購發票的建筑業納稅人繳銷《**市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

(二)自開票納稅人的稅控管理

1.提供建筑業勞務納稅人經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可下載使用市局統一開發的建筑業發票稅控機打發票軟件。

2.項目地地稅局通過建筑業管理軟件系統將納稅人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購票信息寫入納稅人客戶端。

3.稅控軟件暫時采取軟件加密生成稅控碼,自開票納稅人須按月于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上傳開票數據。

4.注冊地和項目地地稅局使用建筑業項目管理系統,按月對納稅人項目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和發票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比對,比對結果相符的,系統將自動通過;比對結果不符的,屬于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比對異常的,將申報資料退納稅人修改后重新報送,并辦理補繳(退、抵)稅款。其他原因出現的異常,應進行核實,經核實發現確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四、關于納稅申報有關問題

(一)納稅申報

自開票納稅人按月就施工項目向項目地地稅局進行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申報,報送《建筑業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建筑業統一發票》開票數據和抵扣數據的電子信息。

建筑業分包納稅人在項目地進行報驗、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應按期向注冊地地稅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稅費按現行規定申報。

(二)納稅時間

對建筑業按工程項目屬地征管分工調整后,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仍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7號)和《天**市財政局天**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政〔2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一)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1.對20*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且已開具發票的建筑業工程項目,若有欠稅仍由納稅人注冊地地稅局負責追繳。

2.20*年12月31日前已完稅尚未開具《建筑業發票》,2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項目所在地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并依法納稅,超繳部分待工程完工結算時由項目地地稅局辦理退稅。

3.對開票金額較小(5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進行項目登記的,納稅人需開具發票者,可憑付款方證明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審核后,有證納稅人按綜合負擔率7%征稅。無證納稅人可按綜合負擔率9%征稅并為其代開發票。企業核算制度健全的可抵減應納所得稅。對國稅局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可按年由地稅征收機關辦理退稅。

4.納稅人承包的本市范圍內的跨區縣工程,其營業稅納稅地點按以下規定辦理:我市建筑單位承包本市工程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的,按照總包合同上明確的各區縣所劃分標段進行登記,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其注冊地稅務機關進行工程總申報。總包合同上沒有明確各區縣劃分標段或劃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區縣所占比例進行劃分。

5.本通知適用于內資、外資單位和個人。

6.外地施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由天**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代開發票并代征稅款,各地稅局不得為其代開發票,也不為其進行項目登記。

7.市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地稅征〔20*〕26號)、《關于加強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地稅征〔20**〕4號)和《關于調整廣告等行業專用發票領購事項的通知》(**地稅征〔20**〕22號)第四條停止執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區縣地稅局要嚴格按照屬地化管理的要求進行稅務管理,不得預征稅款或跨區縣征稅。對按工程進度納稅的,納稅額不能超過工程進度,對超工程進度納稅的應由企業注冊地地稅局辦理退稅。

2.組織好培訓,要使全體干部了解政策變化內容,負責具體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操作的流程和要求,作好為納稅人服務工作。

3.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是貫徹《稅收征管法》的要求,有利于統一財權和事權,有利于促進區縣經濟發展,各單位要積極取得區縣政府的支持,密切有關部門協作,掌握稅源,將工作做實,確保稅款不流失。

4.積極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輔導和解釋工作。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會使納稅人在短期內不適應,各地稅局要采取辦稅服務廳公告,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取得納稅人的支持和理解。通過培訓,使建筑業納稅人掌握新的規定和涉稅事宜。要采取切實措施,準備各種應急預案,確保建筑業納稅地點調整和發票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四)本通知由天**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根據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于加快財稅改革創新促進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意見的通知》(**政發〔20*〕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28號)有關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對本市建筑業納稅人在注冊地以外區縣施工的工程項目,其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征的稅費由項目坐落地區縣地稅局負責征管。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由在注冊地納稅調整為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防洪工程維護費在施工項目所在地(以下簡稱“項目地”)繳納,其他稅費按現行規定執行;施工項目實行屬地登記辦法,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應持有關資料到施工項目地地稅局進行項目登記,地稅局按項目進行管理;實行計算機打印發票,取消手工開具發票;嚴格實行屬地化稅源管理,對未在項目地納稅的單位,計算機將不支持為其開具發票。

為做好我市建筑業屬地征收管理的調整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項目管理問題

(一)項目登記的管理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應當在簽訂建筑業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地地稅局申報辦理項目登記。20*年底未完工的項目,應在20*年12月31日前對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項目地進行登記。納稅人辦理項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①《建筑業項目登記表》;

②查驗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④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⑤工程實行招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⑥工程實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到項目地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項目登記時,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項目登記手續后,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將《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留存,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全的,應當補齊后辦理登記。

納稅人也可通過天**財政地稅網進行項目登記,網上填寫并確認《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后,于領購發票或代開發票時攜帶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提請審核確認。

2.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登記對象為施工方,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建筑業工程項目實行分包的,由總包方統一向項目地地稅局提供項目信息,分包方攜帶有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辦理報驗。

②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建筑業勞務且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

3.項目登記由總承包人辦理,并提供分包人相關信息。登記時先登記項目總承包人,然后分別登記分包人,沒有項目情況及總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自行辦理項目登記。但以下情況除外:

項目總承包人為外地施工單位,且分包人為我市建筑單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項目地地稅局提供項目信息、項目總承包人信息。

(二)項目登記的變更及注銷

1.納稅人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建筑業項目變更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申請變更項目登記。

2.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納稅人應自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并結清稅款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辦理注銷項目登記。注銷時,應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①《建筑業項目注銷登記表》;

②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③未使用的發票。

二、關于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和代開票納稅人管理問題

(一)自開票納稅人的認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業納稅人向注冊地地稅局領取并填寫《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

①在注冊地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證;

②按照規定進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和報驗;

③使用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開票和申報的項目管理軟件;

④財務核算制度健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⑤取得建筑主管部門頒發的三級(含)以上建筑企業資質;

⑥不屬于建筑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的,從事設備安裝、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業務的納稅人,在我市有固定經營場所,可持國家有關部委或市政府授權的管理部門發放的資質證或許可證進行認定;

⑦納稅人的建筑業項目專業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業點分散,如:電梯維護、電表安裝等。經納稅人申請,注冊地地方稅務局審核并報市局同意后,可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向注冊地地方稅務局領取發票。

2.納稅人注冊地地稅局要認真審核自開票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由稅收管理員在《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上簽字,經管理所、稅管科審查簽署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批。經批準的自開票的納稅人,可以向項目地地稅局領購機打《建筑業統一發票》。

3.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期限為每年4-6月份。

(二)代開票納稅人管理

1.凡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為代開票納稅人,由項目所在地地稅局為其代開發票。納稅人要求代開發票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①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如項目登記已經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③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④納稅人如涉及抵減建筑業收入的,還應提供完稅憑證及合法有效發票。

2.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應當與工程項目登記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相符的,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關于發票管理和稅控管理問題

(一)發票管理

1.本市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施工方收取工程價款收入應當開具項目地地稅局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支付工程款項時應以《建筑業統一發票》作為合法憑證。

2.項目地地稅局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業統一發票》實行先征稅后開票辦法。涉及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價值不計入計稅營業額的,經項目地地稅局核實后,繳納稅款并開具發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額繳納稅款并開具發票,經項目地地稅局對設備價值核實后,再辦理退稅。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機構注冊地地稅局統一繳納,其他稅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3.建設項目的建設方要積極配合項目地地稅局進行項目登記,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建設單位不得接受項目地以外的《建筑業統一發票》或將其他非法憑證入賬,否則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新版《建筑業統一發票》的規格、式樣、聯次、價格等另行通知。現行的《天**市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年12月31日,逾期作廢。主管地方稅務局應于發票作廢之日起30內向領購發票的建筑業納稅人繳銷《天**市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

(二)自開票納稅人的稅控管理

1.提供建筑業勞務納稅人經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可下載使用市局統一開發的建筑業發票稅控機打發票軟件(下載網址:)。

2.項目地地稅局通過建筑業管理軟件系統將納稅人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購票信息寫入納稅人客戶端。

3.稅控軟件暫時采取軟件加密生成稅控碼,自開票納稅人須按月于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上傳開票數據。

4.注冊地和項目地地稅局使用建筑業項目管理系統,按月對納稅人項目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和發票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比對,比對結果相符的,系統將自動通過;比對結果不符的,屬于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比對異常的,將申報資料退納稅人修改后重新報送,并辦理補繳(退、抵)稅款。其他原因出現的異常,應進行核實,經核實發現確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四、關于納稅申報有關問題

(一)納稅申報

自開票納稅人按月就施工項目向項目地地稅局進行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申報,報送《建筑業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建筑業統一發票》開票數據和抵扣數據的電子信息。

建筑業分包納稅人在項目地進行報驗、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應按期向注冊地地稅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稅費按現行規定申報。

(二)納稅時間

對建筑業按工程項目屬地征管分工調整后,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仍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7號)和《天**市財政局天**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政〔2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一)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1.對20*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且已開具發票的建筑業工程項目,若有欠稅仍由納稅人注冊地地稅局負責追繳。

2.20*年12月31日前已完稅尚未開具《建筑業發票》,2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項目所在地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并依法納稅,超繳部分待工程完工結算時由項目地地稅局辦理退稅。

3.對開票金額較小(5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進行項目登記的,納稅人需開具發票者,可憑付款方證明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審核后,有證納稅人按綜合負擔率7%征稅。無證納稅人可按綜合負擔率9%征稅并為其代開發票。企業核算制度健全的可抵減應納所得稅。對國稅局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可按年由地稅征收機關辦理退稅。

4.納稅人承包的本市范圍內的跨區縣工程,其營業稅納稅地點按以下規定辦理:我市建筑單位承包本市工程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的,按照總包合同上明確的各區縣所劃分標段進行登記,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其注冊地稅務機關進行工程總申報。總包合同上沒有明確各區縣劃分標段或劃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區縣所占比例進行劃分。

5.本通知適用于內資、外資單位和個人。

6.外地施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由天**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代開發票并代征稅款,各地稅局不得為其代開發票,也不為其進行項目登記。

7.市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地稅征〔20*〕26號)、《關于加強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地稅征〔20**〕4號)和《關于調整廣告等行業專用發票領購事項的通知》(**地稅征〔20**〕22號)第四條停止執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區縣地稅局要嚴格按照屬地化管理的要求進行稅務管理,不得預征稅款或跨區縣征稅。對按工程進度納稅的,納稅額不能超過工程進度,對超工程進度納稅的應由企業注冊地地稅局辦理退稅。

2.組織好培訓,要使全體干部了解政策變化內容,負責具體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操作的流程和要求,作好為納稅人服務工作。

3.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是貫徹《稅收征管法》的要求,有利于統一財權和事權,有利于促進區縣經濟發展,各單位要積極取得區縣政府的支持,密切有關部門協作,掌握稅源,將工作做實,確保稅款不流失。

4.積極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輔導和解釋工作。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會使納稅人在短期內不適應,各地稅局要采取辦稅服務廳公告,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取得納稅人的支持和理解。通過培訓,使建筑業納稅人掌握新的規定和涉稅事宜。要采取切實措施,準備各種應急預案,確保建筑業納稅地點調整和發票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四)本通知由天**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根據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于加快財稅改革創新促進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意見的通知》(**政發〔20*〕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28號)有關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對本市建筑業納稅人在注冊地以外區縣施工的工程項目,其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征的稅費由項目坐落地區縣地稅局負責征管。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由在注冊地納稅調整為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防洪工程維護費在施工項目所在地(以下簡稱“項目地”)繳納,其他稅費按現行規定執行;施工項目實行屬地登記辦法,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應持有關資料到施工項目地地稅局進行項目登記,地稅局按項目進行管理;實行計算機打印發票,取消手工開具發票;嚴格實行屬地化稅源管理,對未在項目地納稅的單位,計算機將不支持為其開具發票。

為做好我市建筑業屬地征收管理的調整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項目管理問題

(一)項目登記的管理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應當在簽訂建筑業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地地稅局申報辦理項目登記。20*年底未完工的項目,應在20*年12月31日前對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項目地進行登記。納稅人辦理項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①《建筑業項目登記表》;

②查驗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④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⑤工程實行招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⑥工程實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到項目地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項目登記時,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項目登記手續后,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將《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留存,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全的,應當補齊后辦理登記。

納稅人也可通過天**財政地稅網進行項目登記,網上填寫并確認《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后,于領購發票或代開發票時攜帶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提請審核確認。

2.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登記對象為施工方,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建筑業工程項目實行分包的,由總包方統一向項目地地稅局提供項目信息,分包方攜帶有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辦理報驗。

②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建筑業勞務且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

3.項目登記由總承包人辦理,并提供分包人相關信息。登記時先登記項目總承包人,然后分別登記分包人,沒有項目情況及總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自行辦理項目登記。但以下情況除外:

項目總承包人為外地施工單位,且分包人為我市建筑單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項目地地稅局提供項目信息、項目總承包人信息。

(二)項目登記的變更及注銷

1.納稅人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建筑業項目變更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申請變更項目登記。

2.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納稅人應自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并結清稅款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項目地地稅局辦理注銷項目登記。注銷時,應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①《建筑業項目注銷登記表》;

②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③未使用的發票。

二、關于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和代開票納稅人管理問題

(一)自開票納稅人的認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業納稅人向注冊地地稅局領取并填寫《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

①在注冊地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證;

②按照規定進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和報驗;

③使用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開票和申報的項目管理軟件;

④財務核算制度健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⑤取得建筑主管部門頒發的三級(含)以上建筑企業資質;

⑥不屬于建筑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的,從事設備安裝、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業務的納稅人,在我市有固定經營場所,可持國家有關部委或市政府授權的管理部門發放的資質證或許可證進行認定;

⑦納稅人的建筑業項目專業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業點分散,如:電梯維護、電表安裝等。經納稅人申請,注冊地地方稅務局審核并報市局同意后,可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向注冊地地方稅務局領取發票。

2.納稅人注冊地地稅局要認真審核自開票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由稅收管理員在《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上簽字,經管理所、稅管科審查簽署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批。經批準的自開票的納稅人,可以向項目地地稅局領購機打《建筑業統一發票》。

3.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期限為每年4-6月份。

(二)代開票納稅人管理

1.凡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為代開票納稅人,由項目所在地地稅局為其代開發票。納稅人要求代開發票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①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如項目登記已經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③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④納稅人如涉及抵減建筑業收入的,還應提供完稅憑證及合法有效發票。

2.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應當與工程項目登記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相符的,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關于發票管理和稅控管理問題

(一)發票管理

1.本市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施工方收取工程價款收入應當開具項目地地稅局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支付工程款項時應以《建筑業統一發票》作為合法憑證。

2.項目地地稅局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業統一發票》實行先征稅后開票辦法。涉及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價值不計入計稅營業額的,經項目地地稅局核實后,繳納稅款并開具發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額繳納稅款并開具發票,經項目地地稅局對設備價值核實后,再辦理退稅。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機構注冊地地稅局統一繳納,其他稅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3.建設項目的建設方要積極配合項目地地稅局進行項目登記,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建設單位不得接受項目地以外的《建筑業統一發票》或將其他非法憑證入賬,否則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新版《建筑業統一發票》的規格、式樣、聯次、價格等另行通知。現行的《天**市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年12月31日,逾期作廢。主管地方稅務局應于發票作廢之日起30內向領購發票的建筑業納稅人繳銷《**市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

(二)自開票納稅人的稅控管理

1.提供建筑業勞務納稅人經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可下載使用市局統一開發的建筑業發票稅控機打發票軟件。

2.項目地地稅局通過建筑業管理軟件系統將納稅人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購票信息寫入納稅人客戶端。

3.稅控軟件暫時采取軟件加密生成稅控碼,自開票納稅人須按月于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上傳開票數據。

4.注冊地和項目地地稅局使用建筑業項目管理系統,按月對納稅人項目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和發票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比對,比對結果相符的,系統將自動通過;比對結果不符的,屬于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比對異常的,將申報資料退納稅人修改后重新報送,并辦理補繳(退、抵)稅款。其他原因出現的異常,應進行核實,經核實發現確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四、關于納稅申報有關問題

(一)納稅申報

自開票納稅人按月就施工項目向項目地地稅局進行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申報,報送《建筑業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建筑業統一發票》開票數據和抵扣數據的電子信息。

建筑業分包納稅人在項目地進行報驗、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應按期向注冊地地稅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稅費按現行規定申報。

(二)納稅時間

對建筑業按工程項目屬地征管分工調整后,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仍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7號)和《天**市財政局天**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政〔2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一)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1.對20**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且已開具發票的建筑業工程項目,若有欠稅仍由納稅人注冊地地稅局負責追繳。

2.20**年12月31日前已完稅尚未開具《建筑業發票》,2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項目所在地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并依法納稅,超繳部分待工程完工結算時由項目地地稅局辦理退稅。

3.對開票金額較小(5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進行項目登記的,納稅人需開具發票者,可憑付款方證明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審核后,有證納稅人按綜合負擔率7%征稅。無證納稅人可按綜合負擔率9%征稅并為其代開發票。企業核算制度健全的可抵減應納所得稅。對國稅局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可按年由地稅征收機關辦理退稅。

4.納稅人承包的本市范圍內的跨區縣工程,其營業稅納稅地點按以下規定辦理:我市建筑單位承包本市工程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的,按照總包合同上明確的各區縣所劃分標段進行登記,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其注冊地稅務機關進行工程總申報。總包合同上沒有明確各區縣劃分標段或劃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區縣所占比例進行劃分。

5.本通知適用于內資、外資單位和個人。

6.外地施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由天**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代開發票并代征稅款,各地稅局不得為其代開發票,也不為其進行項目登記。

7.市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地稅征〔20*〕26號)、《關于加強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地稅征〔20**〕4號)和《關于調整廣告等行業專用發票領購事項的通知》(**地稅征〔20**〕22號)第四條停止執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區縣地稅局要嚴格按照屬地化管理的要求進行稅務管理,不得預征稅款或跨區縣征稅。對按工程進度納稅的,納稅額不能超過工程進度,對超工程進度納稅的應由企業注冊地地稅局辦理退稅。

2.組織好培訓,要使全體干部了解政策變化內容,負責具體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操作的流程和要求,作好為納稅人服務工作。

3.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是貫徹《稅收征管法》的要求,有利于統一財權和事權,有利于促進區縣經濟發展,各單位要積極取得區縣政府的支持,密切有關部門協作,掌握稅源,將工作做實,確保稅款不流失。

4.積極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輔導和解釋工作。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會使納稅人在短期內不適應,各地稅局要采取辦稅服務廳公告,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取得納稅人的支持和理解。通過培訓,使建筑業納稅人掌握新的規定和涉稅事宜。要采取切實措施,準備各種應急預案,確保建筑業納稅地點調整和發票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四)本通知由天**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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