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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規定,現將農村公路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縣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鄉道、村道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二、在公路兩側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其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為: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
公路管理機構按建筑控制區范圍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該標樁、界樁。
三、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架設線桿等設施的,須經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四、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已形成的合法建筑物、構造物,由交通、國土、規劃部門統一審查,并登記造冊,維持原狀;由于道路改造、擴建進入控制區的建筑物、構造物和設施,未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原址上擴建、改造;違法建(構)筑物由建設者自行拆除。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設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填挖(損壞)邊溝、傾倒垃圾、焚燒秸稈或其他雜物等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已有集貿市場的,當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限期遷移。
六、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邊緣從事商店、飯店、車輛維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停車場地。需停駛的車輛應停放在停車場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七、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必須行駛時,須經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并應采取保護措施,按公安機關批準的時間和線路行駛。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設平面交叉道口;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不得任意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設置路障。
九、禁止超限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繞行。
十、交通主管部門應依法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望各單位、各部門及公路沿線廣大群眾認真執行并進行監督。舉報電話:0395—3121271。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