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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五糧食年度(當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同)起,糧食取消統購,改為合同定購;合同定購內的糧食按“倒三七”比例計價收購。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加強對糧食財務的管理,現通知如下:
一、改進超購糧油加價款結算管理辦法
(一)由中央財政支付加價款的糧油范圍
1.按國家規定合同定購內的小麥、稻谷、玉米和經商業部批準個別地區在合同定購數量以內安排收購的當地習慣作為主食的小米、青稞、高梁和莜麥四個品種。
2.按國家規定合同定購內的棉籽、油菜籽、花生和主產區的芝麻、葵花籽、油茶籽、胡麻籽等。不實行合同定購的地方,仍按現行加價辦法執行。
3.下列糧油不屬于加價范圍:品種兌換糧、票證兌換糧、收回借銷糧、議購糧、外地調進糧和以保護價收購的糧食等;除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新疆五省(區)外,其他地區收購的葵花籽,各地收購的豆油、米糠油、玉米胚芽油以及原已退出統購由農民自行處理的食用油脂油料。
(二)糧油加價比例及幅度
1.合同定購內的糧食,在不突破“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統購價,七成按原超購價)總水平的前提下,國務院已經確定了分品種的價格和計劃比例,各地必須嚴格按國務院核定的比例執行。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自行提高。
2.屬于加價范圍的食用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計價(棉籽按“順四六”比例計價)。
3.糧油加價幅度,仍為原統購價的50%。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自行提高。
(三)超購糧油加價款的管理和結算
1.從一九八五糧食年度起,對糧油加價款改列預算支出。由財政部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下達支出預算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糧食部門財務電訊月報匯總上報的加價款支付情況,審查核實后撥款。也可以按國務院規定的糧食合同定購數量、品種、加價比例、加價幅度和一九八四糧食年度實際收購食油數量,計算糧油所需加價款數額,包給地方財政管理使用,但完不成糧食合同定購數量,中央財政相應收回加價款。如因年景豐歉影響地區間定購任務有變化時由財政部相應調整預算指標。食用油脂油料的加價款按實際收購數量,多退少補。
2.糧食企業在合同定購內按實際收購的糧油品種、等級、數量、價格和加價比例同農民進行結算,收購什么品種就按什么品種,收購哪個等級就按哪個等級,收購原糧、油料就按原糧、油料結算支付加價款。同時在不超過定購總量的情況下,由于多收購優質糧而增加的加價款也一并按實際支出數與財政部門結算。符合中央規定多支付的加價款,由中央財政負擔;按地方規定而多支付的加價款,由地方財政負擔。
3.地方用中央財政已支付加價款的糧油,轉作議價銷售或出口時,要按品種、數量、計價比例計算,將加價款交回中央財政。
4.繼續實行糧油加價款預決算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財政廳(局),在每個季度前三十天,聯合向商業部、財政部報送糧油加價款季度支出預算(表式附后),經商、財兩部審核后,由財政部按季(月)下達預算支出指標。糧食年度終了后,糧食廳(局)在五月底以前向財政廳(局)報送年度支出決算(表式附后);財政廳(局)審核后,在六月底以前報送財政部(抄報商業部一份)審批。
重慶、武漢、廣州、西安、沈陽、大連、哈爾濱等計劃單列市,糧油加價款預決算報表,仍報給所在省糧食、財政廳(局)審核匯總,并抄送商、財兩部。
二、改進財政對糧食企業政策性虧損補貼的管理
為了調動糧食企業的積極性,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各地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糧食商業企業的政策性虧損實行定額補貼辦法,條件不成熟的地方,可暫維持現行辦法,但要逐步創造條件實行定額管理。定額補貼的范圍主要包括:按統銷價供應的糧油,一九七九年以前的統銷價與統購價之間的差價(一九七九年統購價提高的部分仍執行價差補貼辦法);糧食企業經營平價糧油業務發生的合理商品流通費用;按國家規定所發生的營業外收支凈額;國家儲備糧油和代農民儲備糧食的費用(儲備數量增加或減少時,要相應調整補貼數)。
凡經營議購議銷業務和管理不善等所發生的虧損,一律不屬于政策性虧損補貼范圍。
具體的定額補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與糧食廳(局)參照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商定。實行政策性虧損補貼后,企業如有利潤,可實行利潤留成辦法。
三、各級糧食主管部門和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糧油收購政策和價格政策,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加價款。各級財政、糧食部門要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密切配合,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這次調整糧油銷售政策和價格,影響企業與財政、中央與地方財務收支如何結算問題另行通知。農業稅(公糧)的征收辦法按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的請示》的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