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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環保局:
為控制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改善我省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精神,省政府辦公廳發出了《關于做好省機動車輛排氣監督管理的通知》。為保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省機動車輛排氣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通知》精神,認真做好轄區內機動車輛排氣污染監督管理工作。
二、機動車輛排氣凈化裝置的安裝工作,由省環保局會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各地(市)環保局必須在省環保局的統一安排下開展這項工作,不得自行行動。
三、凡在或進入我省的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的認定或認可工作,必須由省環保局負責統一進行,各地不得單獨行動,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的具體認定或認可辦法,按照省環保局“閩環保[1997科014號《關于印發〈福建省環保產業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辦理。
四、凡經我局認定或認可的,我局將會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對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進行審核,列入產業推薦目錄,按計劃由省環保局發給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省機動車輛排氣監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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