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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縣(市、區)環境保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促進我省鄉鎮、街道個體私營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國發(84)135號《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和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以及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省政府辦公會議精神,經研究,通知如下:
1、所有鄉鎮、街道、個體私營企業建設項目均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我省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2、鄉鎮、街道、個體私營企業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導下,根據本地區資源、環境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因地制宜地發展無污染和少污染的行業,并通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開辟工業小區,實行污染集中控制。
所有建設項目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開辦工廠(場)時,必須遵循“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切實負起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責任。
3、所有建設項目均應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凡排放工業“三廢”及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施、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規定;建設項目投產前,環境保護設施須經負責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要求的,不準投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核發營業執照。對不執行環境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省政府閩政
35號《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條款處理。
4、對可能排放工業“三廢”及產生噪聲污染的鄉鎮、街道及個體私營企業頒發工商營業執照,應把環境保護工作列為審核內容之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制度,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予核準頒發工商營業執照。
5、凡未按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在建的有污染鄉鎮、街道、個體私營企業建設項目,應在本通知下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手續。
以上通知望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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