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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合肥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強化投資責任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和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范圍是公益性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適用于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采用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其管理按照有關辦法執行。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依法批準的合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儲備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應以此指導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儲備和管理。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七條市發展計劃部門是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協調。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工程財務決算進行審核、管理和監督。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概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廉政建設實施監督。市建設、規劃、國土、環保、建筑業管理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應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凡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家、省相關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均按本辦法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項目的申報和確定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應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除特殊情況,一般不審批開工報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合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需要上報國家、省審批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進行初審后上報。
第十條擬申請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項目名稱、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設選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項目總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和還貸的初步方案;
(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預測,包括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七)環境影響、交通、文物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資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設進度初步安排;
(九)結論。
第十二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建議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征求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對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報市政府前應采取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對市政府審定的建設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項目建議書,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規劃部門提出的設計條件、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和用地方案;
(五)環境保護和能源、資源消耗等;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七)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等;
(八)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九)招標方案;
(十)風險管理方案;
(十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二)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十三)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十四)對于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規定須政府投資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應提出股權結構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結論。
第十五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其中,委托咨詢評估的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內。
第十六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單位應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含編制概算),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批時應附規劃方案審查意見書等所需的附件材料。設計單位應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規模和標準,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文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選擇和投資概算等。初步設計中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概算總投資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投資額的3%,否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按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定期向社會公布投資補助項目的條件和重點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條擬申請政府采取投資補助方式投入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環保部門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其他依法應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資金情況,包括資金來源和到位情況;
(三)項目申報的理由;
(四)項目實施后的社會、經濟評價和效果預測。
第二十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對申報的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確定。對市政府確定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資金申請報告,并將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按規定需要上報國家、省審批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第三章年度計劃的制定和執行第二十一條申請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擬申請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
(三)擬申請采取投資補助方式的項目,應符合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公布的投資補助項目的條件和重點支持方向;
(四)項目管理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組建;
(五)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經基本落實。
第二十二條具備第二十一條所列條件,計劃下年度開工或續建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列入下一年年度計劃。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每年下達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通知,申報文件應在通知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市財政部門。申報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法人情況、建設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下一年建設內容和申請政府投資額。
(二)新開工項目應明確預定開工的時間。
(三)續建項目要說明項目當年投資計劃、形象進度和到當年年底預計完成的投資額。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在每年年底前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報市政府審批,其中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批準后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下達執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
(三)投資補助的總量及重點支持方向;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申報,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按照財政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項目的建設管理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非經營性項目推行代建制,即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代建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執行。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必須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均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所需設備和材料已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進行合同分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合同要求對項目法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設備監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條項目單位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建設,特殊情況下確需變更設計且不增加政府投資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非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設計變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資的,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辦理調整概算等手續。未經批準,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成后,應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編制完成竣工決算,經審計,報市財政部門辦理竣工決算審核、批復后,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其評價結論報市政府。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或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等投訴舉報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文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批準列入投資計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一)咨詢、會計、工程造價等中介機構在咨詢評估、財務審計、造價審核等方面弄虛作假,或者評估、審計、審核等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四)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五)招標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規定的;
(六)建設管理機構違背國家和市政府有關建設管理規定的。項目單位委托相關業務前應當查詢前款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單位,自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之日起3年內,項目單位不得委托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責任和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各縣、區、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和合肥政務文化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年十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