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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執行省政府《關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蘇政發[*]78號)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物價局下發的《關于調減市區綜合基金征收比例的通知》(通財綜[*]24號),現就綜合基金減免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減免范圍
(一)政策性減免
1、原單項基金征收辦法中規定的免征項目;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減免規定的單位。
(二)困難性減免
經地稅部門認定前三年連續虧損的企業,繳納綜合基金確有困難的,可減半征收。
(三)特殊性減免
1、市政府認定的大企業(集團),按市政府統一核定的定額和相應的執行期限征收。
2、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并在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持有減免收費優惠證的“三資”企業,免征綜合基金。
二、減免程序
(一)單位申請
申請政策性減免的單位,需報送申請表和相關的政策性文件。
申請困難性減免的單位,需報送申請表、上年度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稅務部門認可的虧損臺賬。
申請特殊性減免的單位,需報送申請表,其中:屬市政府認定的大企業集團,還需提供市政府認定的文件、集團及下屬企業的名單和繳納綜合基金的分配表;屬*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并在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三資”企業,提供減免收費優惠證。
(二)申請減免的時間
1、申請減免的單位于5月底之前提出申請,并將有關材料報至主管地稅分局。
2、主管地稅分局受理后,對政策性減免、持減免收費優惠證企業,經核實后直接下達批復;其它減免6月20日前報市地稅局審核。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申請政策性減免、困難性減免和特殊性減免的單位,在批復未下達前,繳納有困難的可向主管地稅分局提出緩繳申請。未批準減免的單位除按時繳納當期綜合基金外,還要補足應繳未繳部分。
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通財綜[*]24號、通地稅發[*]59號文件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