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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廳直管民辦教育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101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教黨〔*〕31號)、《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的精神,結合我省民辦教育發展的實際,我廳決定,從今年起,對全省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實行年度檢查制度(以下簡稱“年檢”)。為確保這項制度順利實施,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的職責和范圍
民辦學校的年檢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年檢,誰審批、誰年檢”的原則。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和經其批準設立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年檢工作。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負責本區域內經其批準設立的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年檢工作。
二、年檢的主要內容
省教育廳對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廳直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黨團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情況;
(三)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
(四)按照章程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辦學條件基本情況;
(六)教師隊伍建設情況
(七)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八)招生廣告備案和宣傳及收退費情況;
(九)財務收入支出情況或現金流動情況;
(十)法人財產權的落實和資產管理情況。
三、年檢的步驟和方式
省教育廳對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廳直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年檢采取民辦學校自查與省教育廳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檢步驟和要求如下:
(一)學校自查階段
每年10月至12月為學校自查階段。學校應對照年檢機關年度檢查的具體內容、標準和要求,逐項進行自查,撰寫自查報告,并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等有關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報。
(二)抽查階段
次年2月為省教育廳抽查階段。教育行政部門可視具體情況,組成檢查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抽查,并于次年2月底完成。
(三)結論階段
省教育廳根據抽查和學校自查情況,于每年3月上旬形成學校年檢結論,并在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民辦學校換發辦學許可證,要保留原有年度檢查記錄。
四、年檢結論的運用
民辦學校年檢的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年檢結論將作為學校評先評優、獎勵資助、招生計劃安排、行政處罰等管理的重要依據。其中,“年檢不合格”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省教育廳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理,以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
為促進民辦學校的規范發展,省教育廳將對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廳直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年檢結論以多種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