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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年3月24日水利部與國家計委頒布第15號令,正式《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水資源論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認真組織學習,全面領會和掌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加大向社會宣傳的力度,使各部門、各行業通曉《辦法》的有關內容,提高對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重要性認識。要加強對《辦法》實施前各項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抓緊制定地方配套法規,全面推動《辦法》的實施。
二、加強能力建設,抓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隊伍建設。通過舉辦培訓班、專家講座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能力和素質。要充分發揮各部門規劃設計、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技術優勢,加強對技術單位的資格管理,提高技術人員的從業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技術支撐隊伍。
三、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制度。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的作用,保證論證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學性。要建立符合市場規則和運行順暢的評審機制,嚴把質量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提供科學依據。
四、為了保證《辦法》的順利貫徹實施,水利部正在抓緊制定配套的規章。在配套規章出臺之前,各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先委托水利系統具有一定資質的單位承擔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具體資質等級要求由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