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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為促進我市社會組織開展涉外友好交流合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推動*國際化城市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外事管理規定和省民政廳《關于實行民間組織涉外活動報告制度的通知》,現對我市社會組織的涉外交往活動進行規范,具體要求如下:
一、報審事項
(一)合辦、承辦或協助境外機構在深舉辦涉外會議和培訓講座;
(二)接受境外資金援助在深開展活動(含社會調查);
(三)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機構;
(四)與境外機構簽訂非經貿、非科技類合作項目。
以上事項應在事前將有關情況報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審查,并由外事部門和有關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并同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報備事項
(一)聯誼性質的互訪接待、參觀旅游;
(二)經貿、科技、學術類行業性交流座談;
(三)與境外機構洽談合作意向;
(四)受邀出席境外機構在深(華)舉辦的聯誼性活動。以上事項應及時向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通報信息,并作好檔案留存。
三、年檢報告制度
各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辦理年檢時,應將該年度的涉外活動情況,在年檢報告書的有關表格上如實填寫,并填寫《涉外交往報表》(附后),與年審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一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凡在年度檢查時發現未如實填寫涉外活動情況的一律確定為年檢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