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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年1月4日召開的今年第1次市委常委、副市長聯席會議要求,為鞏固全市清理養殖業污染工作成果,加強長效管理,打擊回潮反彈行為,改善環境質量,現就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
經*年全面清理畜禽養殖業污染,我市的畜禽養殖數量和規模大幅度減少,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環境質量和環境景觀明顯提高。但由于畜禽養殖污染源多、面廣,畜禽養殖場點搭建速度快,容易反彈回潮。因此,各鎮(街)、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清理養殖業污染工作擺上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加快清理掃尾工作,按期完成清理任務,并進一步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常抓不懈,堅決打擊、制止回潮反彈行為,努力為群眾營造一個優美的生產、生活環境。
二、加強領導
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全市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各片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清理與防治工作的督促巡查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安排專職人員,落實固定辦公場所和經費,繼續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的巡查,發現畜禽養殖業污染行為要及時制止,并予以清理。
三、明確目標
集中力量,突破清理難點,全面關閉所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養殖場,達到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和景觀的目標。
(一)屬于回潮反彈的畜禽養殖場和應清未清的畜禽養殖場,必須于*年7月31日前清理、拆除。
(二)屬于暫緩清理的畜禽養殖場,無配套污染治理設施或污染物未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必須于*年10月31日前予以清理、關閉。在禁養區外并建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經環保部門監測、驗收后,由經辦人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領取相關證照,給予保留。
(三)清理、關閉的畜禽養殖場,其相關設施必須予以拆除,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生態修復,進行綠化、美化。
四、落實責任
畜禽養殖污染管理工作由畜禽養殖場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或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場管理機構管理,并具體負責清理和整治。
五、長效管理
各鎮(街道)要制訂和完善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的長效管理制度,進一步防止畜禽養殖業反彈造成環境污染。
(一)禁止在《*市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劃定的禁養區范圍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對于在禁養區范圍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未經審批新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能租地給予他人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對于未經許可租地給他人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新建畜禽養殖場必須位于《*市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劃定的禁養區外,同時必須離高速公路和市內各主干公路兩旁三公里范圍外。
(三)凡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經市環保部門審批,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并經驗收合格,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省有關標準。新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1.填報項目審批申報表,經村委會(社區居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2.報市環保部門會同市農業部門審核,提出意見。
3.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報相關鎮(街道)環保部門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市環保部門審批。
4.項目主體工程與污染治理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設施必須報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動物防疫條件經農業部門審查合格,并獲取相關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四)經批準建設或保留的畜禽養殖場,其污染治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市環保部門不定期對畜禽養殖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要經常性進行現場監管,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六、考核監督
(一)防止畜禽養殖業污染工作納入鎮(街道)領導班子和村級兩委工作實績年度考核內容。
(二)在市環保局設立群眾舉報熱線(電話:12369);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步設立舉報熱線并向社會公布,全方位接受群眾監督。
(三)市設立舉報獎勵基金,對有效舉報違法經營畜禽養殖活動的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由市財政局牽頭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