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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市政府相關部門:
為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分配的作用,更好地為全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保障,現就加強我市稅收(包括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類基金、規費,下同)征管保障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新形勢下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市國稅、地稅部門不斷強化征管,堵漏增收,稅收收入連年穩步增長,有力地保障了財政支出,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由于稅收稅種多、涉及面廣,稅務機關受到信息來源渠道的限制,對部分行業、稅種,尤其是一些零散、隱蔽的稅源缺乏有效的源頭控管手段,影響了稅收征管質量和征管水平的進一步提高,造成了稅收不同程度的流失,影響了地方財政收入。稅源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稅務工作的方方面面,既需要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更需要各地、各部門之間的緊密聯系和協作。因此,全市各鎮(辦、區)和市直相關部門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堅持依法行政,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依法治稅、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之間的關系,切實做好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二、實現工作聯動,建立健全綜合控稅體系
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依法治稅”的綜合控稅機制。
㈠嚴格執行稅法。全市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變更國家稅法,不得亂開減稅免稅的口子。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稅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職責時,任何單位、部門不得非法干預、阻撓;凡違反稅法規定和超越權限的,要立即糾正;稅務機關對超越權限的減稅免稅規定有權拒絕執行;減免稅到期的,要及時恢復征稅。
㈡加強部門配合。稅收征管保障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認真履行稅收征管保障義務,積極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1、財政部門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對上級規定的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的手續費等,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2、審計部門應當將被審計對象是否依法履行稅收征管和協稅、納稅義務作為必審內容,發現被審計對象未履行稅收征管和協稅、納稅義務的,應依法予以處理,并向市政府報告。
3、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對申請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契稅或者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地稅機關出具的不征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4、工商部門對申請辦理工商注銷手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審查時,發現其不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證明的,不得辦理注銷手續,并通報稅務機關。
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年檢或過戶時,應協助稅務機關查驗完稅證明或不征稅證明。
6、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立賬戶查詢、儲蓄存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應依法予以協助;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7、全市所有使用財政資金或由財政承擔償還義務資金的工程建設、大宗采購或服務的單位,在撥款前,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并配合做好納稅人應繳稅款的清繳工作,納稅人未繳清稅款或在宜城市境內承包工程未在宜城繳納建安營業稅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8、各單位對取得的付款憑證應當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加強對行政、企事業單位發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法通知稅務機關參與破產清算,清算所得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并計入稅收債權;人民法院裁定債務清償時應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優先原則;人民法院執行生效判決時,對可能的涉稅事項應書面形式通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
10、納入國稅管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請開具建安發票時,應提供國稅機關開具的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建設方、施工方建制建帳的管理,建設方、施工方購進材料的,應憑合法發票入賬,防止以多繳營業稅的方式造成材料供應商偷逃增值稅和虛增下游企業所得稅稅基。
11、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中與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執法發生資金追繳矛盾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優先保證稅收的收繳入庫。
㈢完善委托代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對零星分散的稅收依法實行委托代征,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與受托代征稅款的部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辦理委托代征登記,發放委托代征證書。
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征稅款帳簿,依法履行代征義務,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違反委托代征協議,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范圍,擅自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更不能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稅務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受托部門代征行為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并按照規定支付受托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
地稅機關依法委托代征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