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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保障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權利,進一步完善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管理制度,加強對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入學問題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省教育廳、縣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現就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入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既是*江擴大對外開放、優化投資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縣鎮兩級政府積極主動承擔起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法定職責,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提高責任意識,認真做好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入學的有關工作,確保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的權利得到保障。
二、對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入學,原則上按省教育廳《關于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基〔20*〕10號)文件執行,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來*興辦企業人員實際居住情況劃定義務教育服務學區或定點學校,保證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就近安排入學。
三、縣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心學校要協同各鎮政府做好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就學情況的登記服務工作,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齡兒童按時入學。來*興辦企業人員應當依法將義務教育階段學齡子女送入義務教育服務學區或定點學校按時入學。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在我縣入學或中途轉入我縣學校就學的,應主動向教育部門提出就學申請,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安排入學。
四、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提出就學申請時,需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和本地暫住證明;
(二)所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證明材料;
(三)所在鎮人民政府證明材料;
中途轉學或借讀的,需提供流出地縣(區)教育行政學籍管理部門簽章的學籍證明。
五、對在我縣各鎮興辦規模以上企業的中層以上外來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子女,由個人提出就學申請并提供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填報《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進城入學審批表》(附后),經縣招商、教育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同意,可進入*城就學,收費執行物價部門統一標準。
六、在核定的義務教育服務學區或定點學校就讀的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一律免收學雜費、借讀費等,在收費、教學和獎學評優等方面與本地居民學生一視同仁,確保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的權利和同等待遇。
七、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義務教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在我縣就學情況。同時,要建立健全流動兒童學籍管理制度,來*興辦企業人員子女在我縣入學的,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其建立義務教育學籍,完成義務教育并達到畢、結業標準的,為其發放相應的畢、結業證書。中途轉學或借讀的,教育部門應按規定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提供相關學籍證明,安排就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