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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繁各單位:
為切實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積極改善我縣城區環境質量,根據《*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的實施意見》(*政[20*]12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凡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確定為:生活用水0.80元/噸,工業用水0.90元/噸,經營服務用水1.00元/噸。
在縣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期間,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生活用水0.25元/噸,工業用水0.40元/噸,經營服務用水0.50元/噸標準征收。
三、征收時間
城市污水處理費自2009年5月1日起開始征收。
四、征收方式
(一)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按月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依據水表計量數據核定;自建供水設施使用自備水源并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依據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按照實際流量核定;同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來水)和自備水源的,應分表計量核定,未分表計量的從高征收。
(二)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及使用等工作由縣建委具體負責。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來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縣建委委托縣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縣建委委托縣水務局負責收取。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管理與使用
(一)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收費單位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不得拒繳和拖欠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生產經營單位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三)在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時,收費單位須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按月結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受委托征收單位,應完善收費制度,強化收費管理,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費足額征收,并暫按其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提取手續費。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減繳或免繳,對不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縣建委依據《*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處理。
(六)城市污水處理費主要用于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配套管網)建設基本金及建成后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六、其他事項
(一)對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城鎮低保戶家庭,按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進行補貼。補貼資金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核發。
(二)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積極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我縣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