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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統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實踐“*”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加速推進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重要舉措,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對于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重要意義。各縣區、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積極推進,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二、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范圍
在城市規劃區內,經依法批準,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各縣區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工礦區和政府重點項目建設區的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對未成年人等人群予以適當經濟補貼。需要納入社會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數量,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具體保障人員名單由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并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公示,由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審核后確定,并予以公布。
對本意見下發以前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各縣區應本著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妥善予以解決。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各縣區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標準。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規劃區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對已在各類企業穩定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政發〔20*〕115號)規定,將其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一)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養老保障,實行“即繳即領”的辦法。建立個人賬戶和補充養老金賬戶,個人賬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賬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銀行同期利率確定。政府出資部分全部記入縣級補充養老金賬戶用于調劑。繳費標準主要根據當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縣區平均預期壽命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長幅度,可參照當地上年農民純收入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一次性繳足,保障對象享受的待遇按繳費水平計算確定,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保障對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依法繼承。(二)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的養老保障,實行“即征即保”的辦法。按當地測算標準,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障金數額,一次性繳納,建立個人賬戶和補充養老金賬戶。個人賬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賬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銀行同期利率確定。政府出資部分記入縣級補充養老金賬戶用于調劑。參保對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參保對象未達到領取年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本息可依法繼承。(三)對年滿16周歲以下的人員,實行生活補助的政策。補助的數額根據其被征地數量、土地價格、補償金額等因素,由各縣區政府按比例確定補助標準。(四)在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后,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金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享受的養老金分別計算,統一發放。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后,分別計發養老金。
四、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
各縣區要把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障問題,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妥善解決。已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應依法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市規劃區內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在統籌區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后納入保障范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被征地農民中的特困人群,要按有關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五、強化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認真落實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負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00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金,按照*政發〔20*〕115號文件規定的籌資方式和比例籌集,采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共同出資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體出資和個人負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集體補助應占大部分,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政府出資一次性撥付困難的,應列出年度計劃,分期分批撥付到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費用,其政府補助部分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被納入低保、社會救助的被征地農民的保障資金,按其制度規定的渠道籌集。要將保障資金保障措施安排作為征收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備程序,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予辦理征收土地手續。在各級政府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實施后,縣區政府要及時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二)嚴格保障資金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以縣區為單位統一籌集、核算、管理與支付,不作異地轉移,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及時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財政社保專戶,單獨建帳,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各縣區、有關部門應在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資金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社保專戶”,按規定分別計入個人專戶和補充養老金賬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負責做好保障對象的待遇核定、基金管理和養老金發放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年齡后,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儲備金制度。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儲備金,專項用于調整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來支付風險。
六、加強被征地農民就業和培訓工作
各縣區、有關部門要把被征地農民培訓和就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就業和養老保障并舉。就業培訓的重點是新增的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特點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切實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要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多形式開發就業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要組織指導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中介組織積極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介紹就業,組織外出務工;鼓勵引導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區經濟實體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失業保險范圍和城鎮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按有關規定享受就業和培訓扶持政策,幫助其盡快就業。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4050”等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并與符合就業條件的被征地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簽訂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在城市規劃區外,積極推行和鼓勵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實體安置被征地農民,允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自有土地發展第三產業,或以征地補償資金出資(入股)、聯營形式,參與有穩定盈利能力的合作開發建設,使被征地農民獲取長期穩定收入。
七、加強領導,切實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落到實處
隨著我市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日益突出。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政府和部門責任目標考核體系,不斷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機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層層抓好落實。要從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入手,盡快建立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的長效機制。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民政、衛生、農業、監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同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并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