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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方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縣城規劃區內私人住宅建設遺留問題處置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縣城規劃區內私人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政發〔〕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施以前縣城規劃區內已經發生的私人住宅建設問題。
第三條成立縣城規劃區內私人住宅建設遺留問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證。原報建規費未繳納的按現行收費規范補交報建規費并依法納稅。
已造成土地閑置的按《暫行方法》有關規定處置。閑置時間自用地批準之日起至年月日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規劃建設區內暫停料理私人住宅建設相關手續的通告》時止。
除提供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證外,已造成土地閑置的報建時。還必需提供土地閑置費繳納憑據。
第五條限期報建與建設的時間規定為:報建時間為年月日前。
土地依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方法》和《暫行方法》規定予以收購或收回。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建或開工建設的不得再進行建設。
第六條村組預留地的處置及土地收購、收回的順序、方式以及收購價格的確定。
第七條屬于新建住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不同時具備的不得批準進行建設。料理用地規劃許可證環節相關部門已收取的稅費。由原執收單位退還原繳納人。有合法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證的其土地可以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縣人民政府收購。
第八條屬于舊房改建的其改建規劃在年月日前已經縣建設局規劃例會審查通過。
第九條其他情形的處置
并實施征地搬遷安頓的新建住宅用地,1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地、使用土地。按原已簽訂的拆遷協議》約定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專題辦公會議紀要、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文件規定執行,但新建住宅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現行規劃。原安置的新建用地不符合現行規劃的由縣人民政府調整至集中安排點或農村居民點建設;其原有搬遷安排用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以企業房地產實物量化到安排職工的房地產,2企業改制中。屬于棚戶區或危房確需改建的應當符合現行規劃,整體連片建設。原安排用地為行政劃撥土地的補交出讓金后,按協議出讓方式配置。
第十條收購、收回土地的處置
由鄉村建設開發公司實施儲藏。主要用于市政公共設施建設、保證性住房建設,政府收購、收回的土地。或整合周邊土地地塊公開拍賣出讓,按規劃要求進行規模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對違法用地、違規建設、非法交易私人住宅行為。
第十二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門工作人員必需切實履責。嚴禁違反規定擅自料理私人住宅用地規劃和用地手續。違者,依紀依法嚴肅處置,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方法與縣人民政府已頒發的相關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方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