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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有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現印發給你請認真遵照執行。縣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方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基層廉政建設,預防腐敗行為發生,維護基層政權穩定,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預〔2010〕33號)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方法>通知》財鄉〔2010〕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是對各級政府布置、分配用于鄉鎮及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和村級組織的集體經濟收入等實施監督管理。鄉鎮財政資金監管范圍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是各級財政預算安排保日常工作運轉的行政或事業支出。即項目支出;三是國家布置的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性資金,即財政補助資金。
縣現階段具體到項目可分為:基本支出類包括預算安排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其他支出;專項資金包括改善鄉村生產生活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資金;財政補貼資金包括種糧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補貼、農村最低生活保證補貼、退伍軍人雙定補貼、村干部誤工補貼、庫區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50項補貼。
第三條鄉鎮財政資金監管遵循“上下聯動、部門配合、分類監管、注重實效”原則。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職。負責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具體實施;鄉鎮各站所要緊密配合,協作一致,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
第四條鄉村兩級基本支出經費的監管。鄉鎮和村級組織取得的各項收入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鄉鎮級收入必需納入“鄉財縣管”實行村級收入納入“村賬鄉代管”管理。要完善鄉鎮部門預算和村級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依照“預算控制指標、指標控制計劃、計劃控制支出”原則,基本支出要定員定額控制,按規定順序報批。村級的重大事項應執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鄉村基本支出經費和項目經費要嚴格實行分賬核算,嚴禁村級辦公經費、村集體經濟收入和項目資金混用,嚴禁挪用、侵占村集體資金。
鄉鎮財政所在項目申報立項、公示、資金撥付、使用、驗收、績效評估等環節,第五條項目資金的監管。對上級和鄉鎮本級安排由鄉鎮財政所直接管理使用的項目資金。要全程參與監管。
鄉鎮財政所要納入監管范圍,對上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鄉鎮的項目建設資金。要主動與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聯系,及時獲取有關政策和資金信息,全面掌握外鄉鎮實施的項目情況,強化資金監管。
1.項目立項??h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把項目申報的相關政策文件提供給鄉鎮財政所。簽署書面意見或建議,對申報不實的要拒絕簽署意見,并向縣財政局演講。
2.項目批復。項目核準立項后。并送達項目所在鄉鎮財政所備案。
3.項目預算。項目資金由鄉鎮財政預算布置的鄉鎮財政所要負責編制項目預算(草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定后。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4.項目公示。鄉鎮財政所要將項目實施的有關信息資料如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數量、實施范圍、責任人和受益人等情況通過媒體或在政務公開欄”財務公開欄”等進行公示。
5.項目查驗。項目開工建設期間。檢查是否按照批復的地點和建設內容使用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使用是否規范、資金使用是否與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演講。項目竣工后,鄉鎮財政所要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決算并簽署意見。
6.資金撥付。對資金通過鄉鎮財政所撥付的項目。按規定處理。對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資金撥付要實行會簽制,鄉鎮財政所根據日常監管情況提出資金撥付意見,業務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業務股室要依據鄉鎮財政所的意見,料理報賬業務。
7.績效評價。項目竣工后。交縣財政局基建預決算中心或其他同類符合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績效評價。
8.資料歸集。項目竣工驗收后。提出項目運轉和維護管理建議。
第六條加強補助性資金的核實工作。財政所要對確認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金額等基礎數據信息。并做好外鄉鎮范圍內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類、演講和建檔等工作,適時對有關信息進行補充和更新,確保基礎信息完整、真實、準確。
統一資金發放渠道,要依照各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資金發放流程。凡能直接發放給農戶的財政補助性資金,原則上都要采取一折通”或“一卡通”發放方式,保證補助資金及時、平安、便當地落實到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農民補貼資金。
第七條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財政補助性資金政策的宣傳工作。通過“村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公示,確保財政補助性資金發放政策公開、透明,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
第八條建立信息通達制度。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將項目相關文件、資金額度告知鄉鎮財政所。
第九條建立信息反饋機制。鄉鎮財政所在監管中發現問題。依照資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確保??顚S?。
第十條建立資金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減負辦等部門負責人參與。及時了解和掌握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加強溝通和協調,提高監管效果,解決監管工作中存在問題,探索建立有效監管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建立監管效果利用制度。縣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鄉鎮及其站所反饋的實際情況。加強資金管理和政策指導,逐步實現資金分配與績效考評掛鉤。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高、監管工作效果明顯的鄉鎮,項目資金的分配上要予以傾斜。
第十二條建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要將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納入縣政府對鄉鎮和單位年度綜合考核的內容。予以懲處;對工作開展不力的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