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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提高我市城鄉醫療救助水平,更好地幫助困難群眾及貧困家庭兒童減輕高額醫療費用負擔,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號)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城鄉貧困家庭兒童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字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現行醫療救助政策基礎上,對我市城鄉醫療救助政策進行部分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院醫療救助
1、城鎮“三無”人員因病在本市、鄉(鎮)兩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憑“三無”人員證和基本醫療保險證,可免交醫療用,其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各定點醫療機構與相關單位結算墊付資金時,先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醫療費用,不足部分再憑有關資料復印件(三無”人員證、基本醫療保險證、發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并加蓋報銷部門公章到市民政局報銷;
2、城鄉低保全額享受家庭成員因病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等其他相關單位報銷后,符合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救助比例提高至60%;
3、其他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含參戰參試人員)、精減退職人員、因見義勇為而致病致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尚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在崗和退休軍轉干部、1953年底前參軍后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因病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等其他相關單位報銷后,符合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救助比例提高至50%;
4、住院醫療救助全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提高至30000元。
二、“低保邊緣戶”大病醫療救助
“低保邊緣戶”大病救助比例提高至40%,救助最高限額提高至20000元。
三、貧困家庭兒童大病醫療救助
(一)救助對象。申請貧困家庭兒童大病醫療救助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本市戶籍的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兒童;
2、患有規定病種內的重大疾病;
3、經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認定,患者屬于本市低收入家庭。屬城鄉低保家庭兒童或“三院”供養孤兒的,優先予以救助。
(二)救助病種
1、惡性腫瘤(含白血病);
2、血友病;
3、尿毒癥(腎衰竭);
4、腦癱;
5、經市政府研究認定應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三)救助標準
貧困家庭兒童大病醫療救助比例在現行醫療救助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提高10%,全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35000元。
(四)救助方式
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治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補償后,再予以醫療救助;若仍有較大缺口的,民政部門應及時啟動“青苗關愛工程”,通過慈善基金給予慈善援助。
四、門診大病(慢性病)醫療救助
享受住院醫療救助的對象因大病(慢性病)產生的高額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補償后,其個人自負部分按40%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