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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自年實施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以來,極大地緩解了城鄉困難群眾醫療難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患病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從而有力地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根據省、市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范圍,不斷提高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針對性。
(一)實施門診醫療救助。對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常補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標準發放門診醫療卡,主要用于常見病的門診治療。其中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直接撥入各鄉鎮敬老院,資金由各敬老院統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資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撥發放《定點醫院救助卡》的形式下發,救助對象年內發生新增或核消,由各鄉鎮民政所到縣民政局統一申報,縣民政局審核后分別辦理增發或停發手續。門診醫療實行定點制,梅江鎮戶籍的定點門診醫院為縣醫院、縣中醫院,其他各鄉鎮戶籍的為所在鄉鎮衛生院。
(二)實施住院救助。對城鄉居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凡當年在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取消救助病種限制,按城市居民醫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的醫藥、醫療費用,經縣醫保局、縣農醫局等醫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的醫藥、醫療費用,經縣農醫保局、縣農醫局等醫保機構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可申請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鄉低保“非常補”對象,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8000元。
2、城鄉低保“常補”對象和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予以救助,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3、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80%予以救助,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5000元。
(三)實施特殊對象救助。即對沒有納入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家庭經濟困難戶(即“城鄉低保邊緣戶”)中家庭成員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腎衰竭)、重癥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壞死)、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外傷性重要臟器破裂、顱腦損傷、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紅斑狼瘡、腦性癱瘓等12種大病的,除縣醫保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外,個人負擔醫療費超過2萬以上(含2萬元)的,憑縣醫保機構核實后可到所在鄉鎮民政所申請鄉大病救助,救助比例為20%,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4000元。各鄉鎮在受理此類救助對象時,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核審同意統一上報,且對此類人員的救助資金全年應控制在本鄉鎮救助資金總額的10%以內。
二、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不斷提高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時效性
(一)個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居)委會核實其病情及醫療費支出后,由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同意后報鄉鎮民政所受理,鄉鎮民政所每月匯總后報鄉鎮政府大病救助評審委員會審核同意,再報縣民政局匯總整理,在一個月內提交縣城鄉大病救助委員會審批。
(二)城鄉居民低保邊緣戶的家庭成員患有前文規定病種的,由個提出書面申請,縣醫保機構核準病種,村(居)委員會、鄉鎮民政所進行調查和核實,并做好由調查人簽字的書面調查材料,然后填寫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縣民政局提交縣城鄉大病救助委員會審批。
(三)規范憑證: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一寸相片一張,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核表以及縣醫保機構核準的病種和醫藥費用報付證明。
三、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城鄉救助管理體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健全由各鄉鎮鄉鎮長任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任副主任,紀檢干事、民政所、財政所和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社會救助工作評議委員會”,明確職責權限和評議范圍,并上墻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同時,要認真做好各類救助對象的調查復查和評議,切實維護救助對象的生存權和健康權,促進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開展。
(二)落實部門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政策把好第一道關,特別是對“城鄉低保邊緣戶”的救助要嚴格按照救助病種、救助資金總量從嚴控制,不能突破原則放松條件上報。民政部門作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抓好救助政策的貫徹落實。財政部門要按規定積極籌措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根據民政部門審批的對象和金額,及時將資金發放到對象手中,并加強監管,不斷提高城鄉大病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及最大限度地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社會效益。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管,督促醫院出具真實可靠的證明。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積極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工作,堅決查處不嚴格按政策辦事,出具虛假證明材料,虛報、冒領、騙取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