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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河道暢通,行洪安全和有序采砂,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旅游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省河道采砂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范我區采砂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區和禁采期內采挖砂石。
二、禁采區范圍。
澧水干流:電站大壩上下游各1公里,電站大壩上下游各1公里,且住崗至污水處理廠。
澧水支流:大壩上下游各1公里范圍。
所有可采區河道內橋梁上下游各100米為禁采區。
三、禁采期是指從每年的6月1日開始至7月31日為止的時期。
四、根據“統一發證、統一收費、依法使用、相互監督”的原則,從事河道采砂作業必須經交通(海事)、國土資源、水利部門共同審核,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砂許可證件,按照“岸上分篩,不留尾堆”的模式進行作業。
如果沒有取得合法采砂許可證件,工商、稅務不得為其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對于違法采砂的,由水利、公安、國土資源、交通(海事)、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取締。
五、本通告由區水利、交通(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