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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政國土字第772號文件批準縣國土資源局征收集體土地0.8665公頃用于縣400T棉花打包機技改項目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縣400T棉花打包機技改項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縣罐頭嘴鎮和平村境內,具體界址以審批紅線為準。
三、征收土地權屬及面積:被征收土地屬罐頭嘴鎮和平村集體所有。被征收土地的總面積0.8665公頃,其中水田0.2364公頃,旱土0.5868公頃,其它農用地0.0433公頃。
四、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8倍補償,即水田為36.45萬元/公頃,旱土為26.73萬元/公頃,其它農用地為25.11萬元/公頃。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水田1.0125萬元/公頃,旱土0.7425萬元/公頃。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含樹、木等)的補償按《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常政發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土地補償費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內部合理分配。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剩余農業人口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自謀職業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調整承包土地的辦法給予安置,土地調整由所在罐頭嘴鎮和平村村委會負責。
六、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之日起7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縣國土資源局征地拆遷事務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將被視為放棄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