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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對從業者身體的傷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27號令)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號令)以及《省安監局關于印發〈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實施方案〉的通知》(安監行管號)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全縣范圍內從事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冶煉、建筑施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電鍍、電子制造、裝修材料加工、加油站、醫院、學校、紡織印染、皮革加工、造紙等行業生產或經營場所,存在或者產生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要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的申報。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是指勞動者職業活動中可能在作業場所接觸到的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有害因素。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二、申報內容
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或材料,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等(具體內容見附件一、二)。
三、申報管理
根據職責分工,由我局負責縣域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工作。省屬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直接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同時抄送我局備案,其他用人單位直接向我局申報。我局接受申報后,將建立轄區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同時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和分類匯總,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匯總上報市安監局。
四、申報時間
現有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截止時間為年12月10日,對以后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后,因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的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于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我局自收到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見附件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作為用人單位已經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的有效憑證。
五、申報方式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申報的兩種方式。申報材料一式四份,由我局發到各申報單位,并負責組織各單位學習填報。
六、工作要求
各相關企業單位和鄉鎮安監站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和監管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認真開展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以對生產一線從業人員職業安全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督促應當申報的用人單位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工作。對于用人單位不按通知要求申報的,將嚴格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堅決予以處罰。在開展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對企業職業衛生監管人員的培訓,加大對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力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