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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杉邊柴、鋸木灰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綜合利用管理,有效防止因焚燒木材加工剩余物產生環境污染和火災隱患,保護城區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省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各木材加工單位和個人要自覺遵守環境保護和竹木加工有關規定,加強杉邊柴、鋸木灰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綜合利用管理,必須將加工剩余物銷售給證照齊全、合法經營的木材加工企業進行加工利用,嚴禁將木材加工剩余物承包、銷售給非法木炭或炭粉燒制點,更不得隨意傾倒和就地焚燒。
市政府將組織環保、林業、工商、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城區規劃區內所有木材加工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強買強賣和欺行霸市搶占木材加工剩余物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從嚴打擊;對違法銷售木材加工剩余物的木材加工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將由相關部門依法從嚴處理。
二、在市城區及其附近的非法木炭和炭粉燒制點必須在年7月10日前自行停止生產,并拆除生產設施設備。逾期未按要求停止生產并拆除生產設施設備的,將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堅決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三、市政府將按照統一規劃、科學選址的原則,對城區木材加工企業和木炭燒制企業實行集中規劃。
各木材加工企業要立足長遠發展,積極主動進入集中加工區進行經營,并依法辦理好環保、林業、工商等相關手續,合法生產,確保城區環境質量。
四、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合伙、參股參與木炭和炭粉非法燒制活動。
一經發現,由市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依紀從嚴處理。廣大市民要充分認識非法燒制木炭和炭粉污染環境的危害性,自覺監督和抵制非法燒制木炭和炭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