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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山塘安全管理,根據我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后,部分山塘的實際運行狀況,擬對部分山塘實行報廢。為規范山塘報廢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0萬立方米)的已建山塘。
第三條報廢是指對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山塘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山塘所采取的處置措施。
第四條區水利局負責山塘報廢工作的監督管理,鎮(鄉)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山塘報廢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山塘報廢,必須經過論證、審批等程序后實施。
第六條符合下稱條件之一的山塘,可以予以報廢:
(一)灌溉、供水、養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喪失或被其它工程替代,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
(二)庫容基本淤滿,無經濟有效措施恢復的;
(三)建庫以來從未蓄水運用,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
(四)遭遇洪水影響,工程嚴重毀壞,無恢復利用價值的;
(五)庫區滲漏嚴重,功能基本喪失,加固處理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六)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證安全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報廢的。
第七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可以予以報廢的山塘,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報廢申請。
山塘報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運行狀況、報廢理由及依據、所屬村村民代表會議意見、鎮(鄉)范圍內公告公示結果及實施方案。
第八條區水利局作為山塘報廢審批機關應組織由相關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山塘報廢申請進行審核,并在實地查看、公告公示的基礎上予以批復。
第九條山塘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批復意見,在一個月內,及時組織實施報廢工作。
第十條山塘報廢實施方案實施后,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區水利局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山塘報廢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區水利局按山塘庫容大小及地理位置確定補助額度。享受市補政策后,一般山塘庫容0.5萬立方米及0.5萬立方米以下的為2萬元,庫容0.5~1萬立方米(含1萬立方米)的為5萬元,庫容為1~5萬立方米(含5萬立方米)的為8萬元,庫容為5~10萬立方米的為10萬元。已被列入屋頂山塘的,補助金額為同等庫容一般山塘補助金額的2倍。補助資金于該山塘已實施報廢,區水利局組織驗收合格后,撥付給該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山塘報廢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符合造地條件,并辦妥有關立項手續,造地完成,經驗收合格后,按有關政策,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回購開發造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