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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使用“公務車”標識只限于海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及垂直管理單位的小型載人車輛。
第二條公、檢、法、司的特種車和公安牌照的車輛不使用“公務車”標識。
第三條“公務車”標識形狀為菱形,正面為高粘度夜光黃底印有“公務車”字樣,并有“地區單位粘貼處”;背面為白色,印有市紀委對使用公車的紀律要求。
第四條“公務車”標識必須粘貼在車內前風檔玻璃右下角,高出底邊5厘米。不得亂粘貼,不得損壞,如果玻璃破損、標識受到損壞,及時申報更換。
第五條新增公務用車要及時申報“公務車”標識進行粘貼。車輛報廢、轉賣的,一律將“公務車”標識銷毀,同時報區紀委監察局備案。
第六條區“公務車”標識在區紀委廉政辦報領。各單位車輛登記表務于年3月20日前報區政府大樓124辦公室。
第七條“公務車”標識不能亂發放,要認真做好登記,不屬于第一條規定公車系列的車輛一律禁止使用“公務車”標識;私自印制、使用“公務車”標識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公務車”標識不得隨意揭下或遮掩,區紀委監察局將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范圍內的單位不粘貼標識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九條公安交警部門要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公務用車使用“公務車”標識情況進行監督,在車輛年檢或新車落戶時,對未粘貼“公務車”標識的一律不予年檢或落戶,同時通報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紀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